
我國不起訴制度包括三種具體的不起訴類型: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其中,酌定不起訴是在廢除免予起訴制度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種不起訴類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將該款規定與原刑事訴訟法相比,條文的文字表述沒有太大變化:除將“可以免予起訴”修改為“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外,只是新增加了“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限定性規定。或許正是基于此種原因,盡管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實施近四年之久,一些地區的司法實踐部門,錯將酌定不起訴混同于免予起訴的現象仍然存在。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酌定不起訴決定是以“犯罪情節輕微”為前提條件的,且人民檢察院在不起訴決定書中往往引用明確的刑法條文,因此,一些部門望文生義,將酌定不起訴決定視為有罪的法律認定,并基于此種錯誤認識,將已作酌定不起訴處理的公民作為有罪之人對待,給被酌定不起訴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種種不便。為此,有必要進一步討論并澄清酌定不起訴決定的實體法律效力問題。
正確認識酌定不起訴的實體法律效力,首先應當從我國96年刑事訴訟法廢除免予起訴制度談起。免予起訴制度是我國原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訴訟制度。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顧昂然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清楚地闡述了修改案廢止免予起訴制度的原因:“免予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訴的一項制度。免予起訴制度對于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對輕微案件及時結案,發揮了一定作用。問題是,1.不經法院審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合法制的原則;2.實踐中,對有些無罪的人決定免予起訴,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對有些依法應當判刑的,卻給予免予起訴。經與各方面反復研究,草案擴大了不起訴的范圍,對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不再使用免予起訴”??梢?,人民檢察院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作出的酌定不起訴決定與免予起訴的本質區別在于前者不再具有確定有罪的實體法律效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此條法律規定確立了下述法治基本原則: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確定有罪的權力;除非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否則,不得對任何公民確定有罪?;诖隧椩瓌t,由于人民檢察院已作不起訴(包括酌定不起訴)處理的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序,沒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因此,人民檢察院所作出的任何不起訴決定都不可能具有確定有罪的法律效力。確實,在起訴活動中,人民檢察院必須對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進行審查,但是,這種審查只具有程序意義,屬于控訴機關行使檢察權的訴訟活動;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確定嫌疑人有罪,則應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決。就酌定不起訴而言,盡管檢察機關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必須具備第177條第2款所規定的條件,但是,由于酌定不起訴決定終止了刑事追訴活動而不再將嫌疑人提交法院審判,因此,就法律性質而言,酌定不起訴的決定是一個程序性決定,是一個不再將案件交付法院審判的決定,其法律效力相當于一個無罪判決,即同無罪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此,有必要對作為酌定不起訴前提條件的“犯罪情節輕微”予以科學的解釋。訴訟法學界普遍承認,達到法定起訴條件是適用酌定不起訴的前提條件,如果案件尚未達到起訴條件,檢察機關不得作出酌定不起訴,而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或證據不足不起訴。因此,對177條第2款“犯罪情節輕微”的理解必須同起訴條件聯系起來。我國立法對起訴條件要求較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達到“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在這里,我國立法同樣采用了“犯罪事實”的表述方式,但其實質含義卻是“人民檢察院根據現有證據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從立法風格看,第177條第2款“犯罪情節輕微”中的“犯罪”亦應作類似的解釋。即,此處的“犯罪”,只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單方認識,由此只能產生一種程序性權利(人民檢察院據此享有對案件提起公訴的權力,因而具有了起訴與不起訴的裁量空間),而不具有實體法上確定有罪的價值,更不能據此認為被不起訴人“已經構成了犯罪”。換句話說,盡管立法以“犯罪情節輕微”來表述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但并不等于說,檢察機關決定酌定不起訴時,被不起訴人在事實上就確實構成了犯罪;而只是表明,檢察機關已經盡其所能查清了案件事實并認為案件已經達到了法定的起訴條件。
酌定不起訴制度體現的是我國一貫奉行的“區別對待”、“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不是為了單純的懲罰,而是通過懲罰實現教育、改造的任務。因此,對于那些已經認錯悔改、行為危害不大的嫌疑人,由于已經沒有繼續追訴的必要,或者說,不追訴比追訴更有助于實現教育和改造,立法授權檢察機關在符合177條第2款的條件下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終止刑事追訴并作無罪處理。在此意義上,我國酌定不起訴制度與世界范圍內的“輕刑化”、“非訴訟化”趨勢相一致,是以現代刑罰論為理論基礎,追求訴訟社會效益的產物。同時,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所以,在實踐中,對于已經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的公民應當恢復工作,除檢察機關提出檢察意見移送處理的案件外,應遵循寬大處理的立法精神,一般不宜再給予行政、黨紀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
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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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來的規定,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自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黄鹪V要符合知法律規定的條件。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道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一、法定不起訴包括哪些情形 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我國規定的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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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認罪認罰的話,沒有什么特別的影響,不會收監。但會被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