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議庭只有一個法官出庭合法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如果用合議庭審理的,只有一個法官是不合法的,應該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組成原則有哪些
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獨任審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
1、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特別關注:
1、合議庭由法院院長或者刑事審判庭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案件審判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
2、第一審程序的合議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除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3歲的公民,都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時,同審判員權利、義務相同。
3、合議庭的人員組成只能是單數。
合議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評議原則。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做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人筆錄。
4、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以后,應當作出判決。
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做出決定的,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復議一次。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可以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一次。對于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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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可以的。你說的情況不是更換執行法官,而是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成員的更換,現行有關規定規定,合議庭成員因為需要回避或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可以更換。2、要求雙方重新把案子的事情經過敘說一遍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這是該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遵守集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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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二次開庭屬于正常現象。在法院訴訟中,經第一次開庭審理后,如果承辦法官認為第一次開庭沒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況、或認為有些證據和事實需要進一步核實調查的、或出現了新的證據需要雙方質證等情況,都可以決定進行第二次開庭,甚至第三次開庭,只要在...
被告表示反對,認為證人僅能向法庭陳述其自身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并無當庭提交證據權利,并且該證據屬于逾期舉證,拒絕質證;原告則認為證人出庭就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應該允許證人提交證據。合議庭對此問題產生較大分歧。 【分歧】 合議庭對此問題產生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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