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收益如何去披露
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去披露。
債務人應當在財務報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信息: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三)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四)或有應付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債權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三)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
(四)或有應收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權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債務重組收益應如何確認,按照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收益于重組日全部予以確認。這樣使債務人產生了相應的所得稅繳納義務,并需要以當期流動資金來償還。該項收益并不產生現金流入,從而造成流動資金短缺。另外,企業從擺脫過度負債到正常經營需要經歷一個過渡期,這個過渡期可能為一個或幾個會計期間。根據謹慎原則,債務重組收益應在這個過渡期內分期確認。這樣可以緩解企業的債務壓力,使其能集中資金進行生產,為結算資金的良性循環打好基礎。
在核算債務重組收益時,可設置一遞延帳戶“遞延債務重組收益”。該帳戶貸方登記債務重組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總額,借方登記各期確認的債務重組收益,余額在貸方,表示遞延在以后各期確認的金額。
我國債務重組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信息披露進行了規范,需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財務報表中披露債務重組損失總額或債務重組收益總額。但準則并未對債務重組損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規定。
由于債務重組不是企業的經營活動,我國會計準則將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而將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列作營業外支出,這樣都記入當期損益。但債務重組損益并不會給企業帶來現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對當期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不產生影響。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如果不把債務重組收益和債務重組損失作為凈利潤的調整項目將會導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不一致。建議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中增加一項“債務重組損益”,作為凈利潤的調整項目,專門反映債務重組產生的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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