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規則包括了哪些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債務。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5.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律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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