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申訴案件的類型,如何提起刑事申訴
刑事申訴案件的類型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刑事申訴案件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訴和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處理決定的申訴。
(二)被告方申訴和被害方申訴。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或者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那究竟如何提出申訴呢?
首先,要清楚誰可以成為申訴的主體。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將申訴主體限制在與原裁判相關的人,即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這樣,只要是原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無論是犯罪嫌疑人一方,還是被害人一方,無論是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是近親屬,均可提出刑事申訴。
關于刑事訴訟中申訴期限該怎樣理解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應當這樣理解: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但是如果沒有提出申訴,而執行完畢兩年后,認為刑法的判決有問題,在刑罰執行完兩年后申訴的,人民法院也是應當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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