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違約責任金額有限定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當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約定數額或者計算方法。違約金沒有明確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果過高,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過低可以請求予以增加。過高一般是指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過低也可比照這個標準。
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誠實守信是買賣交易的基本原則,做到這點不僅能財源滾滾,還能提升個人信譽。所以在違約發生后,賠償違約金是違約方的責任,如果不履行,對方可以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您有法律需要,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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