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背書就是在可轉讓的票據后進行填寫所接收票據單位的信息,加蓋印鑒進行轉讓。如:支票就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者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將匯票權利讓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票據法》規定,背書必須做成記名背書。
通俗的說法也就是把這張票據轉讓給別人:背書人=轉讓票據的人被背書人=收到票據的人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背書行為是在票據出票后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作為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票據在簽發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轉讓其票據權利或者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也可以設定質押。但票據的轉讓或者權利授予、設定質押,如果沒有書面的記載,就難以保證票據流通的安全,難以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此,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據設定質押時,應當背書。
背書行為的當事人。背書行為的當事人有兩方: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背書人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人,也就是具體完成背書行為的人。在轉讓其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轉讓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進行授權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據權利的人;在設定質押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出質人,也就是以該票據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的人。
被背書人是指接受背書人對票據權利的轉讓、授權或者質押并取得票據的人。具體來講,在轉讓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受讓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接受委托代為行使票據權利的人;在設定質押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質權人,也就是以該票據作為其債權擔保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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