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國際刑法的基本問題"研討會上,有專家稱,中國對于罪行嚴重的犯罪人作出的"沒收財產"判決常常不被外國承認,執行判決過程中遭遇境外追贓難的困境。事實上,"沒收財產"作為沒收財產刑在大多數國家都已經被廢止,僅中國等極少數國家依然實行,而且在法理上,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嚴重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罪責自負、罪行相適等原則。
中國"沒收財產刑"移植于蘇聯,旨在徹底消滅犯罪人的經濟基礎,最大程度發揮刑罰的懲罰和威懾效果。沒收財產刑在中國雖是古老的刑罰種類,但在晚清及民國時期曾一度被廢止。1949年后,中國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蘇聯經驗和解放區的立法經驗可供借鑒。1922年《蘇俄刑法典》明確規定"沒收財產的全部或一部"是刑罰的種類之一,該法典第38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把被判刑個人所有財產的全部或者經法院明確指定的一部分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加上革命戰爭時期根據地法令中一直都有沒收財產刑,結合當時國內的階級斗爭實際情況,沒收財產刑被從蘇聯移植繼承,沿用至今,且立法上還有擴大化適用的傾向。作為懲治嚴重犯罪的附加手段,沒收財產刑的根本用意在于徹底消滅犯罪人的經濟基礎,使其為積累財富而做出的一切努力付之東流,從而最大程度地發揮刑罰的懲罰和威懾效果。
廢止沒收財產刑已成潮流,除中國、朝鮮等極少數國家外,絕大部分國家已全面廢止。由于沒收財產刑與罪責自負、不株連無辜的刑法原則相違背。從18世紀末起,西方各國紛紛在刑法修訂過程中廢除了沒收財產刑,并形成了世界范圍內的廢止沒收財產刑潮流。法國大革命后,法國1791年刑法典全面廢止了沒收財產刑(雖在1810年刑法典中恢復,但1814年又被廢除)。奧地利、意大利等國從18世紀后半期起在刑法改革中先后廢止了沒收財產刑,英國也于19世紀下半葉全面廢除了沒收財產刑,德國在二戰后也已廢除1871年至1946年的刑法典中的沒收財產刑規定。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僅有中國、朝鮮、越南等極少數國家外,絕大部分國家在刑法典中已全面廢止了沒收財產刑。歐美各國刑法中"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僅是"追繳"措施而非沒收財產刑,國內常將此混淆,誤認為沒收財產刑在世界各國通行
刑罰是規定在刑法中的對犯罪人的最嚴厲的處罰措施,但規定在刑法中的措施未必就是刑罰,例如,沒收財產刑與其他帶有"沒收"名稱的非刑罰措施的關系也并非對等關系,絕非冠名為"沒收"或"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處置措施都是沒收財產刑。就外國刑法中有關沒收財產的規定而言,國內有法學詞典對"沒收"的解釋是:“沒收(confiscation):將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或者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無償收歸國有的強制措施。沒收分為一般沒收和特別沒收。前者是對犯人財產的全部沒收,多適用于判處生命刑、無期徒刑等重大罪犯。后者是對于犯罪有關的物品的沒收,是部分的沒收。”這種解釋顯然將一般沒收與特別沒收混淆,輕易地斷言世界上多數國家刑法中都設置有沒收財產刑,或者沒收財產刑在世界各國中都使用得非常廣泛,不僅混淆視聽,而且明顯自相矛盾。日本雖然在刑法中明文規定為從刑的"沒收"刑,但沒收的財產必須與犯罪有關。甚至某些國家刑法中明文規定為從刑的"沒收"刑,實質上也不是沒收財產刑。例如,日本于明治三年(1870年)正式廢除了沒收財產刑。1880年舊刑法和1907年新刑法雖然都把"沒收"作為附加刑規定,但實際上已經脫胎換骨,轉變成保安處分性質的特別沒收。拿日本刑法來說,該國刑法把"沒收"規定為一種附加刑,規定沒收的范圍是
(1)組成犯罪行為之物;
(2)供犯罪行為使用或者將要供犯罪行為使用之物;
(3)犯罪行為所生之物;
(4)作為前款所列之物的代價取得之物。由于顯然屬于特別沒收,日本學者普遍不認為它具有刑罰的性質,而認為從實質上看應歸于保安處分。
英國《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中的"沒收犯罪收益"并非刑罰,而是追繳措施,只要與犯罪相關聯的物品即可沒收為了加強對犯罪收益的追繳力度,英國于2002年頒布了一項專門的法律《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該法律引進了以犯罪收益(proceedsofcrime)為對象的刑事沒收(confiscation)制度的新追繳機制。但《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中的沒收不是一種刑罰,而是種與刑事訴訟進展和結果無必然聯系的、針對財物的制裁措施,并非是在被告人有罪判決的基礎上附加的,只要被沒收物品是與犯罪相關聯的物品,即叫對其作為犯罪收益加以沒收。沒收對象不一定是產生與審判所認定的罪行的犯罪所得。對于被推定具有"犯罪生活方式"并且通過般犯罪行為獲益的人員,在沒收決定作出時的所有獲益都將被作為沒收對象子以沒收。
中國沒收財產刑"明"而不"確"和隨意裁量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中國現行刑法第3條也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也被認為是我國刑法確立罪刑法定主義的標志。然而《刑法》第59條規定:"沒收則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則產的一部或者全部……"但沒收部分財產具體沒收多少,法律沒有規定。沒收財產的數量,即是沒收全部財產還是部分財產,刑法都未做出過明確規定,而是把裁量權留給了法官,由法官根據犯罪類型、犯罪情節、犯罪性質和犯罪人個人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后決定。甚至會出現,犯同樣的罪行,如果沒收全部財產,實際上對有產者沒收得多,對無產者沒收得少。"明"而不"確"的財產刑和財產刑的隨意裁量顯然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在美國,明確性原則被稱為"不明確而無效的理論",該理論的基本觀點是,雖然罪與刑是法定的,但如果其內容不明確,刑罰權依然可能被濫用而侵犯人權,因而也是不能稱之為罪刑法定的。"沒收個人財產"會侵犯犯罪人家屬的合法財產份額,株連無辜,有悖于刑法學上公認的罪責自負原則。符合理性的刑法一方面要能夠保護國民免受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也要保證無辜者不受刑罰的侵害。沒收財產刑由于過度注重刑法的社會保護機能而忽視了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忽視了在株連無辜方面的致命缺陷。雖然新刑法規定,"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但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成員財產一般是共有的,沒收財產刑的適用難免會侵犯犯罪人家屬的合法財產份額,以致株連無辜;財產刑裁量的部分刑法失控、忽略財產狀況的財產刑設置、片面的財產刑裁量制度、罰金刑數額的確定依據及罰金刑變更的無區別對待也有悖于刑法學上公認的罪責自負原則。沒收財產刑一旦適用,就絕無可能抹去傷及無辜的污點。英國哲學家、改革家**·邊沁曾表達對沒收財產刑的不滿,認為"沒收財產對其后代是不公平的,或者至少對其妻子和孩子是不公平的,這將是一種令人生厭的行動。"沒收財產刑刑罰幅度與行為危害程度的對應失調,重慶市2007年被判處沒收財產刑的10名縣(處)級以上干部中,被沒收的金額既不與涉案金額成比例,也不與主刑的輕重相對應。此外,沒收財產刑嚴厲性的有名無實、財產刑刑罰幅度與行為危害程度的對應失調、財產刑裁量制度的隨意也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匯報的"2007年司法統計表"統計,重慶市2007年被判處沒收財產刑的10名縣(處)級以上干部中,均被判處沒收從0.5萬到20萬不等的財產,但被沒收的金額既不與涉案金額成比例,也不與主刑的輕重產生必然聯系,同樣顯現出雜亂無章、隨意而定。
一、沒收財產有什么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典第59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有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有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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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適用沒收財產刑的首要對象。 本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有法定刑的條文為工衛條,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定,這些條文所處犯罪均可并處沒收財產。之所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罪均可并處沒收財產刑,主要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最嚴重的...
如果被執行人沒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的執行措施: 1、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財產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2、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限制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 擴展資料: 沒收財產,是指剝奪犯罪人個人財產,無償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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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么意外的話,你的朋友應該會被判個三年左右哦,而且還要被罰款! 團伙盜竊量刑標準: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 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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