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假藥罪需要明知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銷售假藥罪的主觀表現是故意,當事人明知是假藥而故意進行銷售的,才會構成銷售假藥罪,如果不知道的,是不會構成該罪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從意志因素來看,要審查被追訴人對危害行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是否積極追求或者放任不管。主觀意志是人的內在心理活動,必然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故被追訴人的主觀意志狀態可通過其實施的外在行為審查確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判斷:
1、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為實施犯罪積極準備犯罪工具,或者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如對被害人進行跟蹤、踩點、提前了解犯罪對象的外部環境或者排除犯罪障礙等。
2、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為實施犯罪積極組織、拉攏他人共同參與,或者積極尋找作案空間和作案對象。
3、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實施了以侵吞或者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公共財產為目的的危害行為的,或者為獲取物質利益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而實施行政法規禁止的危害行為。
4、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為實現犯罪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旨在實現犯罪目的(意圖)的侵害行為。
5、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以實施部分行為為誘餌騙取他人財物,或者胡編謊言騙取他人信任,以實現犯罪意圖的,或者為實現特定目的,積極游說,拉攏說服他人實施某種合法或者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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