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侵權法的歸責原則
在我國民法理論上,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及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過錯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所貫徹的基本精神是:沒有過錯,就沒有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于行為人的過錯而產生的侵權責任。按照過錯原則,行為人只有在主觀上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
該原則是過錯責任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由行為人所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并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該原則是介于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一種中間責任。該歸責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侵權人,這樣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該原則又稱之為危險責任,是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依據法律規定而承擔侵權責任。該原則的設立是為了彌補過錯及過錯推定原則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該原則具有如下特征:1、主觀過錯不是該原則的構成要件。無過錯原則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2、因果關系是決定是否適用無過錯原則的關鍵因素。具體來講,行為人的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并且該關系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為依據。3、該原則只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如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得適用該原則。
二、對侵權法第八十三條歸責原則的理解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對于該條規定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應屬于過錯責任原則,即如果第三人沒有主觀過錯,那么第三人就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對于該條規定的受害人因第三人的過錯而受到侵害,其有權向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者主張侵權責任,從該條我們可以看到,實際上該條的歸責原則屬于混合型歸責原則,既對于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第三人承擔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對于動物的飼養者及管理者承擔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
三、對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理解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責任。該條規定是以傳統的動物侵權理論為依據,但是從各國的關于侵權法理論發展的趨勢來看,現在更注重是如何使被侵權人的損害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與救濟。因此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納入承擔侵權責任體系,符合侵權法理論發展的趨勢。其修正《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逃逸及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形
如果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舉證證明動物致人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必然導致被侵權人的損害無法得到救濟,此種情況的出現對于被侵權人顯失公平,因此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納入侵權賠償責任人范疇符合公平性原則。
(二)第三不具有賠償能力的情形
在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如果因為第三人不具有清償能力,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不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列入賠償責任主體,并且也符合侵權責任一般原理,因為從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來看,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與動物致人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但是動物侵權屬于特殊侵權,即動物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應適用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來分析該問題,因此應將將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納入賠償義務主體。
四、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的界定
動物的飼養者或者管理人是指動物的占有者或者管理者。對于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理解包含兩層含義,(1)、在動物的所有人自己飼養管理動物的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當然包含動物所有人;(2)、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或管理人將該動物交由第三人或者由他人非法占有或者管理及的情況下,動物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管理人,是否應當承擔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有必要深入探討一下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的占有是以何種形式進行的,是合法占有還是非法占有,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
(一)對于合法占有還是非法占有情況的分析
對于合法占有人成為動物侵權責任的主體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對于非法占有人(如偷盜的人)能否成為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理論上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上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指以合法的根據飼養或者管理動物的人。另一種觀點認為:盡管為非法占有,但是由于其實際占有或管理動物,那么其就能夠成為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其理論依據是“誰能控制危險,誰能受益,誰就承擔責任”。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如果不將非法占有者納入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圍,必然導致該動物合法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動物致人損害時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這樣顯然顯失公平,例如:王某的一條狗被李某偷走,在李某飼養的過程中,由于張某的故意挑逗致使該條狗將孫某咬傷,孫某為此花費治療費用10000元,其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及張某承擔損害責任。對于該案如何處理,主要分歧就是王某是否應承擔責任及李某是否為該案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筆者認為王某在該案件中對于狗的被盜沒有過錯,并且依據前文分析,“誰能夠控制風險誰能從中受益,那么誰就承擔責任”原理來看,顯然能夠控制風險的人為李某,因此孫某的合法權益所受的損害可以向李某及張某主張,而不應該向王某主張。因此筆者認為非法占有人能夠成為作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
(二)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情況的分析
對于直接占有人能夠作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承擔責任的主體,無須討論,這里主要探討動物的間接占有人是否承擔動物侵權責任。例如:甲有狼狗一只,出國期間,寄托于乙處,由于丙對該狼狗的挑釁,將受害人丁咬傷,丁要求甲、乙及丙共同賠償其損害。對于該案如何處理,主要分歧在于甲是否應承擔責任。
有學者認為,間接占有人甲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主要理由是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將動物基于法律上的關系交由他人進行管理的情況下,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依然對該動物擁有飼養的權利或管理權利,并且類比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間接占有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符合立法目的,并且在直接占有人及直接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將間接占有人納入到侵權賠償體系當中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該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筆者認為間接占有人不應承擔責任,主要理由為動物的間接占有人并未對動物進行直接管理,并且對于“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做限縮解釋,即“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僅指直接飼養或管理動物的人,同時根據“誰能控制危險,誰能從中受益,誰就承擔責任”的原理來看,既然動物的間接占有人不能直接控制動物的相關侵害行為,那么其就不應成為侵權賠償的責任人。結合案例,盡管甲作為狼狗的所有人,但是在其出國期間并未直接飼養或者管理,因此甲無須承擔侵權責任,該案承擔責任的主體應為乙、丙。
五、結語
本條的歸責原則屬于混合型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相結合歸責原則: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第三人承擔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對于動物的飼養者及管理者承擔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將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納入賠償義務主體符合侵權法的立法趨勢。對于非法占有人能否能成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筆者持贊同意見,并且由于非法占有人的非法占有造成他人損害的,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無須承擔責任。對于間接占有人可否成為侵權責任主體,筆者持反對意見,因間接占有人沒有直接占有或管理動物,因此如若將其納入承擔責任的主體范圍,不符合“誰控制風險,誰從中受益,誰就承擔責任”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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