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江蘇法律圈
江蘇一男子徐某,因2014年7月30日婚姻期間強奸丈母娘,被江蘇某某市人民法院以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6年開始,其妻子潘某多次以家暴、長期分居、毆打騷擾其母親導致感情破裂等原因起訴離婚5次,但均被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為由判決不準離婚......小編認為:雖然當時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只明確規(guī)定了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遺棄、有惡習屢教不改、分居滿2年等原因可以直接判決離婚,乍看之下,確實可以判決不準離婚。但是,法院審理婚姻案件,還是更應該注重案件的社會效果,我國畢竟是成文法國家,法律也不可能對社會上所有的狀態(tài)一一列舉,法院在審理婚姻案件時,更多應該考慮的是夫妻一方的行為是否對夫妻關系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就本案來說,從一般正常人的標準理解,強奸自己的岳母必然會對夫妻感情產生十分嚴重的影響,再加上潘某常年離家與原告分居,多次起訴離婚,已經堅定的闡述了自己離婚的離場,足以認定被告的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仍被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小編認為法院判決欠妥。
下面附判決書原文:江蘇省某某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蘇10××民初××92號原告:潘某,女。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律師。被告:徐某,男。法定代理人:江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某,法律工作者。原告潘某與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原、被告分別撫養(yǎng);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父母包辦婚姻,2009年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生育長子,××××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次子。由于雙方系父母包辦婚姻,感情基礎較差,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和,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脾氣暴躁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不斷惡化。更有甚者,被告還曾于2014年7月30日對原告母親實施強奸未遂,被人民法院判刑。被告的這一行為也導致雙方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均未獲準許。原告從2016年離家出走后雙方分居已達3年有余。現(xiàn)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徐某辯稱,1、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很深,并不是父母包辦;2、婚后生育兩小孩,且補辦了結婚登記,雙方開店,在上海共同生活打工,并不是原告說的未建立起夫妻感情;3、原告說的被告實施家暴與事實不符,這是原告提出離婚的借口;4、被告對原告母親的案件,已經得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諒解,而實際情況是原告為了逃避責任,與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在其父母監(jiān)護下一直進行醫(yī)學治療,期間醫(yī)療費和各項費用近20萬元;5、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患有急性和短暫性精神障礙,為了給被告治病并撫養(yǎng)兩個小孩,被告父母已經花光了家中所有積蓄,并且欠下數10萬的債務,原告作為妻子和母親未盡到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相忠誠的義務,也違背了公序良俗;6、被告患病是婚后患病,原告應該盡到母親和妻子的責任,而不是逃避責任,原告通過連續(xù)訴訟的方式解決婚姻糾紛,進一步刺激了被告,導致被告病情惡化。希望原告積極與被告溝通,采取協(xié)調的方式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不是以第幾次訴訟為依據,而是看離婚原因,以及目前雙方現(xiàn)狀等綜合因素判決是否離婚。綜上所說,為了維護穩(wěn)定合法和睦文明的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考慮目前答辯人的病情,請求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本院民事判決書四份、刑事判決書一份等證據,被告為支持其答辯意見提交了疾病診斷證明、醫(yī)療票據兩張、房屋產權證復制件等證據。經質證,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經查核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潘某與被告徐某經人介紹相識,2009年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生育長子,××××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次子。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對原告母親實施強奸未遂,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被告經醫(yī)院診斷為急性而短暫的××性障礙,現(xiàn)尚在繼續(xù)治療服藥。原告曾多次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均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應以感情為基礎。通過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xiàn)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兩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原告提出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破裂,且近年來繼續(xù)騷擾、毆打原告及其母親的主張,因原告提供證據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綜合考慮本案被告精神狀況、辨識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狀態(tài)等因素,本院認為雙方離婚的條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從維護家庭和諧出發(fā),積極履行對丈夫的照顧義務和對小孩的撫養(yǎng)義務。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不準原告潘某與被告徐某離婚。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某 某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書 記 員: 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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