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執行異議的概念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進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并主張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換句話說,如果執行的標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權利,案外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糾正。執行過程中,指執行程序開始后終結前。案外人,指本案當事人之外的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指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主張權利。比如,人民法院去查封被執行人某甲家里的電視機,案外人某乙提出電視機并非某甲的財產,而是自己寄放在甲處所的,不應予以查封。
二、提起執行異議的條件:
1、有權提起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案外人。
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在執行過程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也可能對法院執行標的有不同意見,比如被執行人認為執行標的為其必要的生產、生活工具,不能作為執行對象等等,該意見不能認為是執行異議,而是當事人之間就案件實體發生的爭議。如果他們認為執行確有錯誤,執行人員應告知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但不影響執行。
2、異議內容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既包括主張對該標的享有全部所有權,也包括主張對該標的享有部分所有權。總之,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是構成執行異議的前提條件之一。實踐中,案外人所主張的能夠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主要是物權,即所有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或其他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異議是最常見的。異議的權利也可能是債權,如案外人可能對執行的標的物有租賃使用權、買回權、借用使用權,或者有請求被執行人向自己交付這個標的物的權利。凡是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異議,都可以成為執行異議。應注意區別的是,案外人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方法、執行措施以及執行人員在執行構成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不同意見,向人民法院提出或反映的,不構成執行異議;案外人對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有異議的,也不構成執行異議。
3、案外人提出異議時間必須在執行過程中。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有異議,在執行過程中向該執行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別的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如果案件還未進入執行程序或執行工作已經完成,案件終結,案外人有異議,只能通過新的訴訟處理解決。
4、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形式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異議人負有舉證責任,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闡明事實,列舉證據。對于案外人只提異議而不提供證據的,不能按案外人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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