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買賣由哪個法院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拉沙船舶買賣產生糾紛向法院起訴的,由買賣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1、海事請求有效存在
海事請求若尚未產生,則海事請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請求,因而也無所謂清償。或海事請求雖已產生,但因清償、抵銷、混同、拋棄等原因而消滅,則海事請求不復存在。船舶優先權作為從屬性的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請求得到清償,倘有上述的情形,則船舶優先權自然也未產生或雖已產生但已被消滅,當然也就不具備行使的前提條件。
2、海事請求已屆清償期
當事人之間雖有海事請求存在,但是如果該海事請求尚未屆清償期,則責任人無義務履行,因而不發生海事請求未受清償之事實,則船舶優先權雖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權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優先權。
3、責任人與履行
對已屆清償期的特定的海事請求,若責任人已為履行,則海事請求與船舶優先權一同消滅,船舶優先權人自然不能再行使優先權。只有當海事請求已屆清償期,而責任人又不履行時,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條件才得以成就。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對于后者,權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優先權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優先權。
4、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若尚未產生,就不存在所謂行使的問題。船舶優先權雖已產生,還必須有效存在才談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優先權因有關的消滅事由已不復存在,則船舶優先權存在的有效性喪失,海事請求人成為一般的債權人,不能再行使船舶優先權。
5、船舶的管轄區域內
且能為法院所扣押。這是針對行使船舶優先權的最終實現方式而言。由于船舶優先權的行使必須是船舶為法院所扣押,而法院的司法權,受制于國家主權,只能在其管轄區域內行使,沒有域外效力,所以扣押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必須處于法院的司法管轄范圍內。同時船舶還必須能為法院所扣押,如果因某種原因法院無法扣押船舶(如不能找到船舶,也不知道船舶的船籍港),則船舶優先權仍無法行使。所以,船舶在法院的管轄區域內且能為法院扣押是行使船舶優先權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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