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較重行政處罰如何認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中屬于較重的情形包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二、行政處罰程序
1、公安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實施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3、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 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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