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摘要
當事人陳某的父親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住房公積金等各項遺產,現當事人陳某及其母親欲繼承該筆住房公積金,但陳某的奶奶至今未被告知兒子離世的事實。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定,在陳某奶奶不知情的情況,當事人陳某及其母親是否可以完成住房公積金的繼承。
關鍵字
繼承 公積金 法定繼承
基本案情
當事人陳某的父親于兩個月前去世,留下一處房產和住房公積金等各項遺產。陳某的父親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遺囑,其法定繼承人為陳某、陳某的母親和陳某的奶奶。由于陳某的奶奶身體狀況不佳,故至今未被告知兒子離世的事實。現陳某和其母親欲繼承該筆住房公積金,但陳某擔心如果告知奶奶父親離世的消息,奶奶可能因無法承受打擊而突然離世。此外,由于陳某的大伯未出席陳某父親的葬禮,陳某和其母親不希望其大伯繼承其父親的遺產。但倘若奶奶此時離世(奶奶共三個兒子),大伯即可繼承奶奶的遺產(包括陳某父親的遺產中屬于奶奶的份額)。陳某因而前來法援,希望尋求在其奶奶不知情的情況下繼承其父親遺產的途徑。
爭議焦點
1.在一位法定繼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可能完成繼承?
2.假如當事人的奶奶此時去世,依照法定繼承,當事人最終可繼承的其父親的公積金份額是多少?
3.有何對策可以不讓當事人大伯在當事人奶奶去世后分得原屬于其父親的遺產?
案件處理依據及結論
一、公積金繼承的程序問題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取消了繼承中強制公證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對于公積金繼承公證沒有了強制性要求。那么,辦理公積金繼承有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由所有繼承人寫下遺產繼承協議書后共同到公積金管理處辦理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143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4條第1款之規定,遺產繼承協議需依照法律規定,全部繼承人就協議內容達成一致,且系所有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才具有法律效力。陳某奶奶做為法定繼承人之一,這份遺產繼承協議必須包含其真實意思表示,即獲得其認可。那么告訴陳某奶奶其兒子已去世的事實就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先辦理繼承公證后再到公積金管理處辦理提取公積金。那么陳某是否可以在公證時宣布其奶奶放棄繼承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25條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根據《公證程序規則》以及相關行業規定,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審查被繼承人所有法定繼承人并詢問當事人繼承人中有無表示放棄繼承的,倘若當事人隱瞞、遺漏繼承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表明,首先除非陳某奶奶放棄繼承公證,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且必須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到場接受審查詢問;其次,陳某不得隱瞞其奶奶身為法定繼承人的事實,亦不能在其奶奶不知情時代替其奶奶宣布放棄繼承權,否則將承當法律責任。
第三,如果繼承人無法就繼承協議協商一致,應當先到法院起訴,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后再辦理繼承手續。那么是否可以在陳某奶奶缺席庭審的情況下,通過訴訟來確認繼承權并完成遺產分割呢?從程序上看,陳某奶奶缺席庭審不會導致其繼承權的喪失,也并不影響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但就實務而言,首先,走訴訟程序需要的時間比較久,無法滿足陳某盡快繼承公積金的需求;其次,就這個案子而言,法定繼承人間對遺產分割不存在異議,提起訴訟只是為了避免讓陳某奶奶得知兒子去世的消息,故法官不一定會支持陳某的訴訟請求。
二、當事人可繼承的公積金份額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6條第1款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遺產時,除有約定的以外,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第2款之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首先,二分之一的住房公積金歸屬于陳某母親,屬于陳某遺產范圍的應為剩下的二分之一。根據《繼承法》第10條之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與子女,因而陳某父親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為陳某母親、陳某奶奶及陳某。故陳某母親、陳某奶奶及陳某分別繼承陳某遺產范圍內公積金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陳某母親擁有公積金總數的三分之二,陳某奶奶及陳某各自擁有公積金總數的六分之一。
假如陳某奶奶此時去世且沒有留下遺囑,那么奶奶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繼承法》第11條之規定,陳某可以代位繼承其父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針對奶奶所擁有的六分之一公積金,陳某的大伯、二伯和陳某分別繼承陳某奶奶遺產范圍內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陳某的大伯、二伯將擁有公積金總數的十八分之一,陳某將擁有公積金總數的九分之二。
建言獻策
針對當事人不希望其大伯分得其父親遺產的訴求,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當事人陳某的奶奶可根據其自身意愿立下公證遺囑,如在遺囑中表明其在陳某父親遺產中的份額不分予當事人陳某的大伯。
2.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當事人父親還留下一處房產,那么當事人的奶奶對于這處房產也有繼承權。奶奶去世后,倘若按照法定繼承,該房產中屬于奶奶的遺產份額將被分給當事人陳某的大伯、二伯。因此,為了防止當事人的大伯、二伯爭奪房產,從而使當事人及其母親陷入被動地位,建議當事人奶奶在遺囑中將該房產中屬于奶奶的遺產份額分予當事人。
相關法條
1.《民法總則》第143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4.《繼承法》第26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7.《繼承法》第11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作者:錢麒屹
來源:華政研究生法律援助中心
只要房子已經過戶到你名下,你就擁有了產權,你再賣掉時,與其他房子沒有任何區別。 除非,賣給你房子的繼承人是隱瞞了其他繼承人給你辦理過戶的,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知情還購買,不屬于善意第三人,有人告到法院后你們之間的買賣可能被撤銷,你的房子可能被...
可以起訴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要求其在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人死亡怎么起訴首先是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是否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即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要看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有直接利益關系...
只要房子已經過戶到你名下,你就擁有了產權,你再賣掉時,與其他房子沒有任何區別。 除非,賣給你房子的繼承人是隱瞞了其他繼承人給你辦理過戶的,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知情還購買,不屬于善意第三人,有人告到法院后你們之間的買賣可能被撤銷,你的房子可能被...
《公司法》第75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么股東繼承實務中,公司要注意什么問題?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了解一下。案例一 股東死亡后其股權如何繼承,是由繼承人繼承,還是由股東會指定人繼承...
你好。 分兩大步走,先到被繼承房產的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一)第一步:繼承公證,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確立遺囑時要注意遺囑形式要件,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對于自書遺囑,要符合如下要件,一、須由遺囑人親筆書...
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法律算違法。 依據我國《刑法》: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普通繼承權是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除依法律規定喪失繼承資格者外,一般不可剝奪。 股權是財產權重要載體,其不僅限于財產權范疇,還包括...
您好: 一、如何繼承公司股權 1、有事前約定的從其約定。 公司法中對于這種特殊的情形沒有給出一個解決方案。即使公司法給出了一種解決的方式,此方式也不應該是強制性的,必須允許公司的股東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法律的規定應當鼓勵當事人對此問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