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明確立法依據和目的
《辦法》的制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立法目的是為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2、調整記分分值以及部分違法記分情形
根據現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規定,《辦法》堅持寬嚴相濟,系統調整了記分分值。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記12分的前提下,根據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影響的程度,調整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輕微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并且刪除了記2分的記分項,增加了記9分的記分項。修改后記分行為共50項,其中記12分的7項、記9分的7項、記6分的11項、記3分的15項、記1分的10項。
1.對以下交通違法行為直接降低了記分分值: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由記12分調整為記9分;
(2)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由記6分調整為記3分;
(3)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由記3分調整為記1分。
2.對以下交通違法行為做出細化規定,部分降低了記分分值:
(1)原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記12分。
《辦法》規定: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記12分;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記6分。
(2)原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記12分。
《辦法》規定: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記9分;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記3分。
(3)原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記3分。
《辦法》規定: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記3分;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記1分。
3.對以下交通違法行為增加了記分分值:
(1)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由記2分調整為記3分;
(2)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由記2分調整為記3分。
4.調整部分違法記分情形:
(1)原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記12分。
《辦法》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記12分。
變化:增加了城市快速路的規定。
(2)原規定: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記12分。
《辦法》規定: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記12分。
變化:校車不再規定為中型以上,所有型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均記12分。刪除了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情況下記12分的規定,將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出現上述違法行為的情況增加到記9分的情形之中。
(3)原規定: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記6分。
《辦法》規定: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到5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未達到100%的記6分。
變化:增加了旅游客運汽車人數超載的記分規定,同時,階梯化7座以上載客汽車、其他載客汽車人數超載記6分的情形。
(4)原規定: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記3分。
《辦法》規定: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到50%的,記3分。
變化:放寬除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人數超載記三分的情形。
(5)原規定: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記3分。
《辦法》規定: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記3分。
變化:對逆行記3分的情形增加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的限制條件。
(6)原規定: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記2分。
《辦法》規定: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記1分。
變化:刪除了對于摩托車不帶頭盔違法行為記分僅限制在二輪摩托車范圍內的規定,同時調低記分分值。
(7)原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記2分。
《辦法》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記1分。
變化:刪除了未按規定系安全帶記分情形僅限制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的規定,在任何道路上行駛均要按照規定系好安全帶,同時調低記分分值。
(8)原規定: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記1分。
《辦法》規定: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記1分。
變化:增加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的記分情形。 5.新增了以下記分條款:
(1)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記12分。
本條新增條款主要是為了更好的打擊黃牛倒賣分數的違法行為,從代替接受處罰人的角度加大違法成本,掐斷黃牛倒賣分數的來源。
(2)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記9分。
本條的增加旨在進一步加強道路安全,追究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這種對道路安全影響較惡劣的行為的責任,同時進一步提高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
6.刪除了以下條款:
(1)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2)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3)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4)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隨著時代進步,科技不斷發展,這些規定已經失去制定的意義,例如(5)中的情形,網絡發展帶來的便利使這些證件及標志能夠很便利的查詢到,駕駛證也可以申領電子版,沒有必要再設置相應的條款來進行約束。
3、增加減免記分規定
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另外,對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本部分的增加,是堅持教育引領的重要體現,懲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教育和懲罰的目的殊途同歸,最終目的都是達到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多樣化的途徑能夠更好的實現立法目的,也更能夠被廣大駕駛人員所接受。
4、嚴格滿分教育制度
對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考慮到其守法自覺性低、安全意識差,進一步強化教育管理,延長學習時間,增加考試科目,督促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記滿12分的,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嚴格滿分學習教育,提高考試難度,加強重點管理。
對上述駕駛人員的重點管理,是對駕駛人員本人和其他交通參與人的一種負責任的態度,交通安全無小事,違法參與交通往往會釀成嚴重后果,樹立端正的交通安全意識,對于自覺性較低的駕駛人,只能采用更加嚴厲的措施,堅持重點管理。
5、嚴格監督教育效果,規范執法記分行為
在法律責任部分,針對不按通知參加滿分學習考試,學習考試弄虛作假、買分賣分、替學代學、考試舞弊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方式,同時對執法人員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對發現違法違規的,嚴格依法處理處罰。同時也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開展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督察審計部門等依法實施的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開展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的公開公正執法、接受監督的限制公權力條款,是依法行政,接受各方面監督的一種體現。
結合公司實際,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公司交通安全制度體系建設
企業制度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保證企業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對于道路交通日常參與較多企業,在規范交通安全駕駛行為方面的制度建設尤為重要,《辦法》即將實施之際,應該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調整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在企業管理層面把好交通安全這道關。
(二)積極組織駕駛人員學習新的計分規則
抓住本次《辦法》實施的時間節點和契機,在引導駕駛人員學習方面進一步開展工作,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個人集體相結合等多種學習形式,把握《辦法》的立法目的,貫徹《辦法》的核心精神,以教育方式促進駕駛人員文明參與交通。
(三)引導駕駛人員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辦法》關于減免記分的規定不僅為廣大駕駛員提供了扣減記分的機會,也可以讓駕駛員在學習交通安全知識和參加交通勸導、交通安全宣傳等公益活動過程中提升交通安全意識。此前,公安部專門印發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范(試行)》,《規范》詳細規定了受理條件、學習與考試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等內容,有意向的駕駛人員應積極學習《規范》,并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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