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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應如何停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停放在停車場。目前在大型的商場、飯店、體育場、電影院、展覽館、火車站、機場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居民住宅區都設有停車場,駕駛員應當將車輛駛入這些地點停放。二是,停放在政府有關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考慮到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機動車數量快速增長,而停車場建設一時又很難跟上,法律作了變通性的規定,即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以解決停車難的問題。將機動車停放在政府有關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上是可以的。三是,關于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問題,法律規定,在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在道路上臨時停車。“臨時停車”是指駕駛員不離開駕駛室,將車臨時停下或短暫停留,且隨時都可將車輛開走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的臨時停車,雖然沒有停在施劃的停車位上,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車的區域內是可以臨時停車的,但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2)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3)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4)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5)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6)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停車秩序是城市管理和社會秩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每一個駕駛員都要提高“停車入位”的意識,提高守法意識,改變隨意亂停車的壞習慣,為改善交通整體環境和我們個人的生活環境作出努力。
(1)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2)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本題中應注意的問題很多特別是(2)中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這里應分為兩個方面:一、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二、機動車駕駛人雖在現場在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還須注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時不得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停放、臨時停放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情況下只是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其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對服從管理迅速駛離的,不再予以罰款等處罰。
這是處理違規停車行為總的處罰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暢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考慮到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警察告之其停車行為屬于違章停車,并給予口頭警告,要求立即駛離后,機動車駕駛人意識到自己的違章行為,并服從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迅速駛離現場,改正了自己違章停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一是沒有給道路交通的暢通帶來嚴重的后果,二是違法行為人已認識到錯誤,并改正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因此,對這種行為規定的處罰僅限于口頭警告,同時要求其立即駛離。
當然,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這些規定,嚴格按照規定,停放機動車,維護交通秩序。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的規定,又具有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情況的,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作了明確規定,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違章停放的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上述違法行為不僅妨礙了道路交通工作的管理,同時,也影響道路交通暢通與安全,因此,對這兩種行為規定了比第一款較重的處罰。應當強調指出的是,給予這一處罰,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停放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的規定。2.要有一定的后果。
其違法行為必須是達到了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程度的。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這既是給予罰款的條件,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拖車的必備條件。也就是說,違法行為人若沒有同時具備該款規定的處罰條件,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人就不能依據此規定予以罰款,也不能實施拖車行為。
同時,第九十三條還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拖車時,不得向當事人收費,并負有告知當事人其被拖車輛停放地點的義務。
一、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主要是指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的行為,包括: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左側停車,且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
2、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3、在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4、公共汽車、電車在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的。
5、夜間臨時停車的,不開示寬燈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記二分。
二、違反停車規定停放車輛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行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2、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記三分,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一個月。
三、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5條的行為,包括:
1、在車行道內停放車輛造成后方車輛擁堵的。
2、在車行道內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后方車輛擁堵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200元,記六分,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于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律規定違章停車只罰款不扣分,違章停車有如下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綜上所述,亂停亂放分程度進行處罰,包括罰款、扣分、吊扣駕駛證,甚至扣留其非機動車。
擴展資料:
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二十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
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
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百度百科
1、首先,有禁止停車的地方肯定不能停;其次,那不是說沒有禁止停車的地方就可以隨便停車,只是說可以停車,但是只能臨時停車;最后,只有有可以停車的標志,就是停車場的標志,你才可以停車。
全部法律依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2、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含記分標準): 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含記分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和《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辦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規、法令而訂的,該處罰依據和標準分為《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兩個部分,已經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的附頁上向群眾公開。
(一)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 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3、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記分12分。 4、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記分12分。
5、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7、駕駛員不按規定學習駕車,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分。 8、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3分。
9、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10、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1、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
13、駕車穿越、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4、駕車逆向行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5、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6分。 16、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3分。
17、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罰款50元。 18、駕駛轉向、制動、燈光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9、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20、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21、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2、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后車強行右轉,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6分。
23、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24、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 ,記分6分。
25、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記分2分。
27、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記分2分。 28、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記分2分。
29、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記分2分。 30、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記分2分。
3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上不按規定行駛,記分1分。32、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33、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34、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35、不按規定掉頭,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6分。 36、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7、學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8、駕駛噪音、排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9、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 40、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41、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2、違反車速規定,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3、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4、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5、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
不屬道路,也不屬人行道,如果沒有牌子明確禁止停車的,有可能是交警亂執法。
可以到車管所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上法院進行行政訴訟。
不過廣州市好象有這個規定: 廣州“門前七包”新規 (一)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陽臺的市容環境衛生。沿街墻面應保持潔凈、美觀,無亂張貼、亂涂寫、亂拉掛。
(二)“三車”修理點、飲食檔(店)對門前臺階、空曠地、人行道路每天清洗一次;其他商鋪每周清洗一次。 (三)門前不得停放車輛 也有這個規定:按照2004年5月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車輛違章停放侵占道路的行為的執法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為此,廣州市政府向省政府專題請示,并于今年5月得到省政府正式批復同意。7月10日起,對人行道違章停放車輛的執法工作,正式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不過不管任何交規規定,只要你認為處罰不合理,可以申訴或申請行政復議或上法院訴訟: 有關的律師介紹說,要了解交警部門的處罰程序,就要了解行政處罰的有關問題。交警對違章司機的處罰,其實是一種行政處罰,交警部門是一個行政機關,而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的時候,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否則就是違法行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應遵循以下的程序:首先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寫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在交警人員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候,會要求當事人簽名。許多時間問,這個簽名的行為究竟代表什么意思呢?其實它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表示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處罰,當場沒有異議;二是表示一種送達的方式。
那么,交警人員為何說當事人是否有異議、簽不簽名都要處罰呢?首先,交警人員的說法是正確的。《行政訴訟法》在介紹關于行政行為的效力時闡明: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也就是說無論行政相對人,對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為,是否有意見,是否不服的,該行政行為不會停止。
所以說,交警部門向違反交通法規的當事人發出處罰決定書時,行政處罰行為已經開始實施,無論當事人是否有意見,是否不服以及簽不簽名,處罰都不能停止執行。如果違章當事人沒有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的,可以認為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但程序規定,當事人還是要接受有關的處罰,簽名與不簽名的區別在于,前者可以在法定的期限里取回被扣的證照,后者必須簽名后才能處理,直接影響到取回被暫扣證照的時間。
兩者雖然有這樣的區別,但行政相對人,也就是被處罰的當事人仍然享有法定的權益。具體地說,如果當事人當場接受處罰,交納了罰款,并且取回被暫扣的證件,事后如果覺得不服的,在法定的期限內依然可以申訴,交警部門發出處罰決定后,法定的申訴期限一般是15天內。
同樣,如果當事人沒有簽名的,在法定的期限內同樣可以申訴。這里的申訴,從法律角度上說是指行政救濟,他包括行政機關的救濟,即行政復議;還有司法機關救濟,即行政訴訟。
目前,比較多人會采取行政復議途徑。但是,行政訴訟規定: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必要程序。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可以不經行政復議而直接進行行政訴訟。法律規定:一般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5天內,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一般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0天內,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起15天內,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梁司機對交警的處罰不服,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該怎么辦?依據法律規定,梁司機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因為廣州市各個交警大隊是廣州市交警支隊的組成部分,所以上級機關就是廣州市公安局。
從今年的1月1日開始,交通違章的行政復議機關是廣州市公安局。梁司機如果對交警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15天內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
至于有司機說能否到作出處罰的交警大隊申訴呢?這種方法不是法定的申訴程序。目前各交警大隊都設有領導接待日,目的是傾聽群眾的意見,不斷完善各種為民服務的工作。
當然,梁司機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的領導反映情況,同時也可以向他們的上一級部門申請復議。雖然法律規定,在復議期間,有關的行政處罰不能停止,但就規定有四種情形可以停止: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的。
也就是發出行政處罰的部門認為需要停止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的等。
所以,如果遇到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處罰的,司機不但可以進行行政復議,同時也可以向發出行政處罰通知書的部門領導反映情況,目的是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作出停止執行處罰的決定。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請復議,也可以書面申請復議。
有關部門受理復議后,進行審理,然后作出決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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