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部門就縱容他人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研究認為:
對“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考慮:將機動車交由醉酒者駕駛與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明顯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將機動車交由醉酒者駕駛的人的刑事責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當事人之間對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過。
【解讀】
一、問題由來
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車輛所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飲酒,仍應飲酒之人的要求將車輛交其駕駛,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對王某某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存在意見分歧。有關部門就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見。
二、主要爭議問題
一種意見認為,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不構成犯罪。理由是:(1)縱容他人酒后駕駛只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不能據此作為應否入罪的判定標準;(2)從行為性質看,“縱容”是一種放任行為,應由民法、行政法調整,有別于納入刑法調整的“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的積極行為;(3)從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原意看,縱容他人酒后駕駛的行為否宜納入刑法調整。
另一種意見認為,明知他人醉酒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理由是:
(1)我國已進入汽車時代,交通安全形勢與數年前相比有明顯變化。明知他人醉酒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縱容他人醉酒駕駛,極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且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據此,任何人不得縱容駕駛人酒后駕駛。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對車輛使用具有管理、監督的義務,明知他人醉酒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縱容他人酒后駕駛系嚴重違反變通運輸法規的行為,該行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規定,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3)中國雖為人情社會,但“人情”并非鼓勵明知他人醉酒仍為其提供機動車、不顧他人與其他群眾的死活而縱容他人醉酒駕駛,這種行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具有可罰性。(4)此種行為人罪是依據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對2000年《解釋》進行的補充與完善,與《解釋》規定并不矛盾。(5)應當對“縱容他人”進行限縮解釋,限定為明知他人醉酒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以免將來司法實踐中隨意擴大打擊面。
三、研究意見及其理由
經認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對“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1.縱容他人酒后駕駛只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不能據此作為應否入罪的判定標準。《解釋》未規定縱容他人違章駕駛行為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當時法規規章也無縱容他人違章駕駛的禁止性規定。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且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據此,可以確認,縱容他人酒后駕駛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但是,對此行為能否構成犯罪,刑事法律和相關解釋均未明確規定。
2.從行為性質看,“縱容”是一種放任行為,應由民法、行政法調整,有別于納入刑法調整的“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的積極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縱容”是指對錯誤行為不加制止,任其發展。“縱容”是消極、‘放任行為;而譬指使、強令”’是主動、積極行為。因此,“縱容他人違章駕駛”應由民法、行政法調整,只有“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才可以納入刑法調整。否則,與酒后駕駛之人一起飲酒者、酒后駕駛之人所駕機動車上的乘員,明知此人飲酒后駕駛而不加制止,任其發展,均屬于縱容他人酒后駕駛機動車,均可能構成犯罪。若此,刑法的打擊面顯然過寬,實不可取。、雖然第二種意見為了克服打擊面過寬問題,設置了“將機動車交給他人”的限制性條件,但是,“將機動車交給他人”后,他人是否親自駕駛、是否醉酒駕駛等。都不由出借方掌控,如果他人出了交通事故,出借方就得連帶承擔刑事責任,仍難以避免將來司洼實踐中隨意擴大打擊面。中國系人情社會,此種現象較普遍,在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若將此種行為納入刑法懲治范圍,可能引發負面的評論。
3.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該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對事故負相應責任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為前提。《解釋》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必須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具體危害后果,依法定罪處罰。如果認為縱容他人醉酒駕車者亦可構成本罪,則無法判定其對事故所負責任,將造成定罪量刑上的極大困難。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編者按:醉酒駕車一次性撞擊造成特別重大傷亡的,客觀上基本具有與放火、決水等四種行為相當的危險性、破壞性,故有理由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實踐中具體案件的情形較為復雜,尚不能僅因造成特別重大傷亡后果就認定行為人當時出于故意心態,因而...
一、醉駕能否免于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自醉駕入刑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著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定的醉駕標...
一、醉駕能否免于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自醉駕入刑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著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定的醉駕標...
來源:法制現場、最高檢、最高法近年來,在依法履職過程中,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民警執法權威,保障民警更好地履行保護人民群眾的職責,公安部1月10日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
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實務界,似乎對標題所列問題沒有分歧和討論興趣,較為統一的認識是:醉駕型危險駕駛行為,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則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如果僅致人輕傷,則在危險駕駛罪最高刑拘役六個月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
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撞死人 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案情】 王某醉酒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回家,當行駛至一交岔路口時,因未確保安全行駛,撞到一行人蔡某,造成蔡某倒地受傷,蔡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王某主動到公安局交待事故經過。經鑒定,王某的靜...
編者按:醉駕類案件近年來一直呈高發態勢,郎永淳醉駕事件更是引起公眾熱議。而在司法實踐中,醉酒駕駛機動車也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要方式。本文作者從定罪和量刑兩個方面全面梳理了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關鍵詞要素。1定罪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醉酒的情況下...
來源:最高判例;作者:陳鳴鶴律律師引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賠償范圍是否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一致存在爭議。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2020年11月1日印發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第4條中明確規定,...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時有發生,某些犯罪分子在交通肇事以后,不僅不采取措施救治被害人,而且采取非法手段將其帶離肇事現場,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由此轉化為故意殺人罪。對于從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案件,應當如何區分交通肇...
引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賠償范圍是否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一致存在爭議。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2020年11月1日印發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第4條中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