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有哪些違約責任形式
1、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指倉儲合同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無法律或約定根據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倉儲合同不履行的表現,不以明示為限,單方毀約、沒有履行義務的行為、將應當交付的倉儲物作其他處分等,均可以推斷為不履行義務的表現。
2、履行不能。倉儲合同的履行不能是指當事人應履行義務的一方無力按合同的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
3、履行遲延。因可歸責于義務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內履行義務的行為,為履行遲延。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倉儲物,存貨人未按時將貨物入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倉儲費用等行為均屬于履行遲延。義務人履行遲延,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的未履行,權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請求義務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4、履行不適當。履行不適當,即未按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的要求履行的行為。在倉儲合同中,在貨物的入庫、驗收、保管、包裝、貨物的出庫等任何一個環節未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去履行,即屬不適當履行。
相關知識
倉儲合同中的糾紛預防注意事項:
(一)?倉儲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二)需要認真審查倉儲保管人的資格。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嚴格限制,存貨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對倉儲營業人的資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無資力的營業人簽訂合同以騙取保管費。
(三)特別注意貨物品名、種類與數量。不同的貨物有著不同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針對不同的保管難度,倉儲營業人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存貨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費而在品名、數量、質量等項目中填寫模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為日后發生糾紛埋下禍端,因此存貨人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準確清楚,不要產生歧義。
(四)充分行使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權利。合同法賦予了貨物所有人隨時檢查或提取樣品的權利,有的倉儲合同期限較長,倉儲物在倉儲過程中可能發生某些變化,若等到提取時才發現問題不僅不能避免損失還會發生損失承擔的爭議,所以行使該權利無疑為避免糾紛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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