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債券、金融債券、政府債券的風險
風險和債券收益是呈現正比的,收益越高,風險越大。公司債券與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比較,風險較大。金融債券與政府債券比較,風險較大。
金融債券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的風險還是有很大不同的,大家知道的是公司債券的風險大于金融債券,大于政府債券。實際上,風險是與收益成正比的,公司債券風險高但是收益也高,政府債券風險低相應的收益也比較小。大家進行投資應該考慮一下債券的收益與風險。
(一)購買力風險
指由于通貨膨脹而使貨幣購買力下降的風險。通貨膨脹期間,投資者實際利率應該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貨膨脹率。若債券利率為10%,通貨膨脹率為8%,則實際的收益率只有2%,購買力風險是債券投資中最常出現的一種風險。實際上,在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由于國民經濟一直處于高通貨膨脹的狀態,我國發行的國債銷路并不好。
規避方法:對于購買力風險,最好的規避方法就是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使購買力下降帶來的風險能為某些收益較高的投資收益所彌補。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將一部分資金投資于收益較高的投資方式上,如股票、期貨等,但帶來的風險也隨之增加。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實質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勸說,促成發生分歧的當事人和解達成協凋解決債務的方法。對債權人而言,法院判決與協商調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債務。因此,如債務人確有誠意。應當配合法院調解。如果債務人缺乏誠意,一心逃債,則要采取果斷措施,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二)違約風險
指發行債券的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而給債券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在所有債券之中,財政部發行的國債,由于有政府作擔保,往往被市場認為是金邊債券,所以沒有違約風險。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地方政府和公司發行的債券則或多或少地有違約風險。因此,信用評級機構要對債券進行評價,以反映其違約風險(關于債券評級的問題,在本節稍后將進行進一步探討)。一般來說,如果市場認為一種債券的違約風險相對較高,那么就會要求債券的收益率要較高,從而彌補可能承受的損失。
破產保護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規避方法:違約風險一般是由于發行債券的公司或主體經營狀況不佳或信譽不高帶來的風險,所以,避免違約風險的最直接的辦法就是不買質量差的債券。在選擇債券時,一定要仔細了解公司的情況,包括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公司的以往債券支付情況,盡量避免投資經營狀況不佳或信譽不好的公司債券,在持有債券期間,應盡可能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了解,以便及時作出賣出債券的抉擇。同時,由于國債的投資風險較低,保守的投資者應盡量選擇投資風險低的國債。
(三)債券的利率風險
指由于利率變動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毫無疑問,利率是影響債券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當利率提高時,債券的價格就降低;當利率降低時,債券的價格就會上升。由于債券價格會隨利率變動,所以即便是沒有違約風險的國債也會存在利率風險。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規避方法:應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分散債券的期限,長短期配合,如果利率上升,短期投資可以迅速的找到高收益投資機會,若利率下降,長期債券卻能保持高收益。總之,一句老話: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
(四)變現能力風險
指投資者在短期內無法以合理的價格賣掉債券的風險。如果投資者遇到一個更好的投資機會,他想出售現有債券,但短期內找不到愿意出合理價格的買主,要把價格降到很低或者很長時間才能找到買主,那么,他不是遭受降低損失,就是喪失新的投資機會。
規避方法:針對變現能力風險,投資者應盡量選擇交易活躍的債券,如國債等,便于得到其他人的認同,冷門債券最好不要購買。在投資債券之前也應考慮清楚,應準備一定的現金以備不時之需,畢竟債券的中途轉讓不會給持有債券人帶來好的回報。
規避方法:對于再投資風險,應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分散債券的期限,長短期配合,如果利率上升,短期投資可迅速找到高收益投資機會,若利率下降,長期債券卻能保持高收益。也就是說,要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并使一些風險能夠相互抵消。
(五)經營風險
指發行債券的單位管理與決策人員在其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失誤,導致資產減少而使債券投資者遭受損失。
規避方法:為了防范經營風險,選擇債券時一定要對公司進行調查,通過對其報表進行分析,了解其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信譽等。由于國債的投資風險極小,而公司債券的利率較高但投資風險較大,所以,需要在收益和風險之間做出權衡。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六)再投資風險
投資者投資債券可以獲得的收益有以下三種:
1.債券利息;
2.債券買賣中獲得的收益;
3.臨時的現金流(如定期收到的利息和到期償還的本金)進行再投資所獲取的利息。實際上,再投資風險是針對第3種收益來說的。在后面的章節中我們會看到,投資者為了實現購買債券時所確定的收益相等的收益,這些臨時的現金流就必須按照等于買入債券時確定的收益率進行再投資。
在大家日常生活中,對于保險,債券,股票等投資,大家要多多謹慎,投資的風險是隨著回報率增長的,如有不懂可以多多咨詢律聊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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