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伙后轉讓財產其他合伙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合伙人退伙后向第三人轉讓其合伙財產的,應明確告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未明確告知的該轉讓協議無效。
合伙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基礎。合伙關系是一種共有關系,由于共有關系一般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轉讓其份額時,接受轉讓的人是為其他共有人所不了解或者不信任的,從而給其他共有人帶來損害,因而法律設定了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只是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一種,是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合伙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對此,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從法律效果上講,是將其受讓合伙人出讓財產份額的順序處于優先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位置,其根源在于合伙人對共有物的共有。因此,在處理合伙人優先購買權時,應當首先尊重合伙人的特別約定,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有特別約定的,則應當按其特別約定處理,如果未特別約定,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應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為保護共有人轉讓共有物的權益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使商品或者標的物的快速流轉,使物盡其用,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如果其他共有人無限拖延是否購買的表示,共有人轉讓共有物的權利就無法得到實現。在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期限的情況下,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合理期限,共有人及時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內不作是否購買的表示的,應認為其喪失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可以將共有物轉讓給非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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