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程序的三個要件是什么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要件:
一、證據要件
逮捕的證據要件是指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這是逮捕的前提條件。根據六機關《規定》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77條、人民檢察院《規則》第86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5條、第116條作出的司法解釋,逮捕的證據要件包括以下內容: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即犯罪事實已經發生,并有證據能夠證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也就不存在適用逮捕的問題。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即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有證據能夠證明。逮捕是針對具體的人適用的,所以,必須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犯罪行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某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僅僅是一種推測、懷疑,就不能實施逮捕。
3、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應當指出的是,在把握逮捕這一要件時,應當注意“有證據證明”與“證據充分”是有區別的,前者的證明程度是顯然低于后者。但“有證據證明”中的證據也必須是查證屬實的,并已達到相當的證明程度,或者至少能夠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
以上三點是構成“證據要件”——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必備條件,否則,不能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逮捕的這一要件是案件事實方面的要求。既包括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包括數個犯罪行為中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并不要求數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全部達到有證據證明的要求。
二、刑罰要件
逮捕的刑罰要件是指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適用逮捕時在刑事實體法方面的要求,是根據已經證明的犯罪事實,依照刑法的規定所作的一種判斷,說明逮捕有罪行輕重的限定。我國刑法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設定了輕重不同的刑種,應當逮捕的,只是那些可能判處的最低刑罰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那些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單獨適用附加刑、可能被免除刑罰的,不得適用逮捕。
三、必要要件
逮捕的必要要件是指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這一要件說明,即使具備了前兩個要件,也不一定要適用逮捕。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尚不能防止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時,才采取逮捕措施。相反,如果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其繼續犯罪、逃跑、串供、自殺等防礙刑事訴訟進行的行為時,不適用逮捕。這一要求說明,我國立法對采取剝奪人身自由措施有特別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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