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不作為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并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成為行政主體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必須享有行政權力,其二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三必須能夠承擔由于實施行政活動而產生的責任,其四政主體必須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根據行政法的理論,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委托的組織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活動,并且其行為后果也是由委托者承擔,所以不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是行政主體,但是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活動離不開其工作人員,它們之間是一種職務委托關系,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所產生的后果和責任,要由行政主體承擔,所以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行政義務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行為。
2、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行政義務。行政主體的義務既有法定義務,也有非法定義務,但無論哪種義務,由于行政主體身份的特殊性,都屬于必須履行的行政義務。如果行政主體不存在必須履行的行政義務,則談不上行政不作為。
3、行政主體在客觀上具有不履行行政義務的事實。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主體在接到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需要獲得保護的情形后,根本沒有啟動行政程序,屬于完全的行政不作為。另一種形式是行政主體雖然啟動了行政程序,但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屬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為,也可以說拖延履行義務。例如在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的行政案件中,行政主體雖然接受了相對人的申請,也進行了必要的審核,但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既沒有向相對人發放許可證或執照,也未向相對人告知不予發放及其理由,即屬于這種情況。法定期限比較好掌握,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如何掌握合理期限,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標準,雖然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兩個月的期限,但有些情況下不能適用兩個月的規定,所以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司法審查既要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率,又要照顧行政主體的實際情況。
4、行政主體有履行行政義務的可能性。雖然行政主體負有行政義務,但是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導致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由于非主觀的原因而不能及時履行行政義務,便不能認定為行政不作為。如公安機關在接到受害人的報警后立即出動趕赴現場,但由于路途中堵車,沒有及時到達現場,導致受害人受到侵害,同樣也不能認為是行政不作為。因此只有在行政主體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過失沒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間作為的,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綜上所述,行政主體的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構成要件,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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