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王某(男)與張某(女)婚后一直未生育,于1975年收養了剛出生的小王,視如己出,將其撫養成人。1990年,小王成家立業,小兩口踏實肯干,日子過得安穩,對養父母也算孝敬,關系一直不錯。看見兒子成家立業,王某夫妻非常欣喜,并感嘆“以后晚年生活有了保障”。
2002年張某去世,王某一人生活。2005年,王某的房子漏雨,向小王要1000元修屋,小王手頭緊不愿給,王某就商量賣掉小王的一棵樹,小王不同意,結果沒過幾天小王自己把樹賣了。雖然最后小王也給父親修好了房子,但因為這件事,父子倆心存芥蒂,當街發生爭吵。其后,兩人矛盾越積越深,逐漸斷了來往。王某表示:“我含辛茹苦將他養大,就因為一件小事,他和妻子對我不聞不問,親人處成仇人,我一個老頭孤苦伶仃,想死的心都有了。”
2017年12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小王補償王某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6萬元,以后每月支付生活費500元。
法院判定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隔閡已經持續較長時間,小王對王某缺乏必要的尊重和照顧,導致王某對其失去信任,雙方關系確已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收養關系名存實亡。現王某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應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小王有虐待、遺棄的行為,故對王某要求小王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小王仍應履行必要的贍養義務。遂判決解除王某與小王的收養關系,小王每月支付生活費400元。
《收養法》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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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在本無自然血親關系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形成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養父母子女關系是通過收養的法律行為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做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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