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來跟九零后朋友們聊天,提到相親中的種種問題和奇葩事件,似乎對婚姻有些悲觀;作為不時關注社會新聞的法律工作者,遂答應從法律層面來思考、分析問題并提出一種也許可行的方案。
因此,本文擬從《民法典》收養篇并針對大齡單身群體提出供進一步探討的人生解決方案。
在某個挫敗的時刻,或者看到別人家優秀孩子的時刻,是否曾想過如果找不到合適的人組建家庭并生兒育女,就去收養一個可愛的孩子,養育她(他)、培養她(他)、輔助她(他),進而年老時依賴她(他);尤其是對一些理念較為超前的現代年輕女性而言,也許,無需不符合期望的人卷入自己的人生,也不用經歷自己生育的艱辛與痛苦,還不用承擔高額費用并冒著違法的風險去找代孕,收養可能不失為一種不順人生的“退路”;何況,若選對了、養好了孩子,與養育親生子女實則并無二致。
當然,這只是對美好生活的一種預期,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選擇了這條路,有些生活甚至來自于法律層面的問題,則不能因“感情用事”而選擇忽略。為盡可能避免發生“偏航”,那么就更需要在充分了解和規劃的基礎上去做出相應抉擇。
假設未來一切都是美好的,假設人生不會遇到“藝術創作”下的那些奇葩糟心事,一起看看法律上的收養要求,并評估一下是否能符合自己的人生預期和規劃?
一、收養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從實務中容易引發糾紛的角度進行審視,收養人可能需要重點關注的幾個核心在于:
第一層面:法律關系。收養,雖是一種擬制法律關系,若一旦建立則與生父母關系斷裂,并與養父母在法律上被視為存在等同于有血親的親子關系,即養子女不能區別對待。收養關系一旦成立,對養子女不能想要時就留,不想要了就丟的,否則同樣會面對刑法上的遺棄、虐待等罪名,也會面對民法上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制約。因此,收養孩子,應是思想成熟的成年人仍需慎重考慮的事,而不能成為“拍腦袋”做決策的事。
第二層面:經濟責任與撫養教育。有了養子女,無論是法律上還是倫理上,就負有了對養子女的撫養、教育和照顧義務,該等義務包括經濟、時間上的付出,還有生活上的照料等等。因此,收養孩子后,可能不僅沒有了單身漢的自由自在以及散漫,還必須直面經濟上的持續壓力,要承受的是擔起一個家庭的責任;尤其是,若收養的孩子年齡較小、體弱多病,需要付出的自然也就更多,且不僅局限于經濟條件上,可能還需要更多的時間、人手和精力。
第三層面:遺產繼承。繼承是身后事,往往不會被重視,但也容易引發問題。實際上,有了養子女,就有了繼承人,再也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或繼承而來的財產,在將來的某一天因為沒有繼承人而被收歸國有(收歸國有也不見得是壞事)。養子女等同于親生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也是收養人先過世情況下的代位繼承人,還是收養人能繼承他處財產后過世情況下的轉繼承人,即養子女很可能直接繼承收養人父母、配偶、其他子女的財產。因此,做收養決定前,也可以跟自己的父母親人商量商量,是否能接納養子女,并在今后的生活中不區分彼此地將其視為家庭成員,如果不能接受,那么可讓父母親人對其財產做好遺囑上的安排。
第四層面:贍養義務。作為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義務;相應地,養父母年老時,養子女也因此有了贍養義務,若拒絕贍養乃至有遺棄、虐待的,同樣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層面:姓氏歸屬。世俗中,“香火”的承繼一方面是依賴于血緣關系,但另一方面也通過姓氏來體現的。根據《民法典》第1112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當然,養子女長大后要改名或改姓,有時也是攔不住的。
二、作為單身收養人,需要滿足法定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單身大齡群體想必大都能滿足上述第(一)、(三)、(四)、(五)項這些顯而易見的條件,相對難的是能否滿足第(二)項要求,該項要求涉及如何評估的問題。比如《民法典》第1105條第5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而民政部也出臺有《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民發〔2020〕144號)。當然,從常理而言,如果收養人有穩定工作以確保有收入來源和經濟條件,有住房能確保穩定住所,再加上動機單純、品行良好、受過高等教育、身體健康、無家暴史、無違法犯罪史、無惡習史等情形,滿足收養條件要求應該是不難的。
對于有收養異性子女需求的,法律加大了年齡要求,比如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現實中曾發生過的那些不那么美好的事,自然要求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另外,《民法典》第1099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換而言之,如果收養遠親家的孩子,則不要求生父母是否特殊困難,也不要求收養異性子女相差40周歲以上。比如,收養旁系異性子女,則只需要滿足基本的收養條件即可。
《民法典》第1104條規定,“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八周歲以上孩子依法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了,打醬油行為能被認定有效的年紀,表明孩子已有相對獨立的意識,其意思表示也應該得到尊重,未免今后的種種不愉快和隱患,自然要取得孩子的信任和喜歡,今后才能一起愉快地生活在一起。
《民法典》第1107條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即如果只是幫養,不建立收養關系,也不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養孩子是一種責任和負擔,現代社會鼓勵優育,是否鼓勵多育尚待政策的變化。如果特別喜歡孩子,目前政策下正常是可以收養1-2個的,但若欲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是可以不受限制的。
三、合法的收養途徑和程序,是一種利益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途徑一:從監護人處收養。如果孩子有其他撫養義務人的,需要征得同意以免后患。比如,孩子的父母在世,但屬于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有未滿十八周歲的父母、父母滿十八周歲但屬于精神病人的),收養程序中需要取得相關人士的同意和認可。
途徑二:從親生父母處收養。需要孩子的生父母共同簽字送養,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無法查找到,比如未婚媽媽、單親爸爸群體。
途徑三:從福利機構處收養。相比較而言,若希望收養后少些不可預知的麻煩事,盡量從兒童福利機構處收養為宜,畢竟與機構往來,可能會比與自然人往來更順暢、省事些。當然,也許緣分使然,遇到且就喜歡某個別人家的孩子,而別人家也愿意送養的,則另當別論;如果看上了別人家的孩子,但別人家并無送養意愿的,則千萬不能干違法犯罪的事,默默地去喜歡一個孩子就可以了。
合法的收益手續,也是今后權益的有力保障,《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即,收養關系的建立,如同建立婚姻關系一樣,也是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法定登記程序;若送養人和收養人自行達成協議,今后遇到一方反悔并發生糾紛的,無效行為的法律后果則將根據過錯去承擔。至于是否需要辦公證,則根據一方或雙方的要求而定,并非法定程序。
經法定程序后,養子女也可以辦理相應入戶登記;另外,經各方協商,還可以對收養要求保密,以免生枝節,以增強孩子的家庭歸屬感。當然,也許有一天孩子大了、好奇心強了,是否仍需隱瞞以及選擇在何時披露真相,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提前考慮的。
四、情況發生變化時,如何解除收養關系
萬事皆有始終,收養關系的建立之初,自然都秉承著美好發展去預期;然而,世事多變,作為收養人也需要考慮到,在今后的某個時刻自身條件發生變化了,比如結婚了、有親生子女了、經濟條件下降了等等,還能否一如既往地對待養子女?同樣地,作為養子女慢慢長大了,有獨立意識了,是否能不給養父母“添堵”、“添亂”或“惹麻煩”,以及是否還能一起愉快地相處下去?
付出自然希望得到回報,但小編認為,收養更在意的可能是一種感情上的依賴和陪伴。因為,即便是親生子女,也不一定能實現“他(她)養你小,你養他(她)老”的美好結局;而且,現代人士多獨立,且在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完善的環境下,不一定還秉持著傳統中“養兒防老”的執念,更多的是需要情感上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當然也可能還有些家族上、姓氏上的傳承之類。
如果在收養關系建立后的某一天,無論何種原因一方想擺脫這層法律關系,是否有途徑可以解決呢?
方案一:協商解除。按法律的規定,在養子女成年之前,收養和送養雙方“不得解除收養關系”是原則,“協議解除”作為例外,且需征得八周歲以上養子女本人的同意。
方案二:違法解除。收養人有違法行為,包括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養子女等違反行為的,送養人可以要求協議解除或訴訟解除。
方案三:成年解除。養子女成年后,與養父母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其中一方可以要求協議解除或訴訟解除。
程序和后果方面,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如同離婚要到民政部門登記一樣,也需要辦理登記解除手續;而收養關系一旦登記解除,養子女不僅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斷裂,也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關系一并消除。然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關系,是否恢復取決于是否成年,若未成年則當然恢復,若成年則需基于雙方協商。
補償或責任方面,一是成年養子女對困難養父母,應給付生活費,即關系解除了也不能免責;二是成年養子女有過錯(比如虐待、遺棄),需補償撫養費;三是生父母無故要求解除收養的,需適當補償撫養費,但養父母有過錯導致的除外。
【結束語】這不是一篇鼓勵大眾不生育、不婚戀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文章,只是從社會現實角度為特定群體考慮的一種人生解決路徑;特別提醒的是,并非所有人都能承受這種路徑下的精神、物質、經濟等壓力,只希望一旦選擇了這個路徑的人士,能保持初心并堅持到底,最后能收獲一些美好的回憶和善良的回報,哪怕這種回報不是經濟上的,而只是感情上的慰藉、生活上的陪伴與照料。世間紛繁復雜事,雖無法預料不同人生的最后結局,但懷抱一種美好的期待和善意行事,也許就不會覺得人生孤獨或艱難。
大齡女人的離婚后果,你想清楚了嗎? 大家好!在國內離婚率節節攀升的今天,就連很多中老年夫妻也加入到離婚者的隊列中,雖然說離婚是個人的選擇,但作為從業十多年的情感專家,我有必要提醒大家,大齡離婚者,尤其是女性應該要事先考慮好以下方面。 一、愛...
大齡女人的離婚后果,你想清楚了嗎? 大家好!在國內離婚率節節攀升的今天,就連很多中老年夫妻也加入到離婚者的隊列中,雖然說離婚是個人的選擇,但作為從業十多年的情感專家,我有必要提醒大家,大齡離婚者,尤其是女性應該要事先考慮好以下方面。 一、愛...
收養孩子的條件和標準2022 收養孩子的條件和標準2022年禁止收養非婚生子女的實施措施安全威脅(2013)19.所有未婚男性或者未婚女性收養未婚男性或者未婚女性的直系親屬的孩子,其直系親屬的年齡不得超過18周歲,女性的直系親屬的...
一、子女過繼手續怎么辦理 (一)子女過繼,收養子女的收養登記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子女過繼,收養登記的步驟 。 1、子女過繼,收養人的申請書 收養人需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收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
首先,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的婚姻觀有了很大的改變。如今的婚姻對于很多人來說,只是多了一種選擇,而不是必選項,婚姻對于他們來說,是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 每個人都渴望白頭到老的婚姻,而現實是,很多人最終都在一地雞毛的婚姻里敗得一塌糊涂。 ...
一、非親生子女能解除關系嗎(《收養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非親生子女能解除關系。非親生子女關系一般是指收養關系,根據《收養法》的規定,解除收養關系有協議解除和訴訟解除兩種方式。1、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
一、村里接收小孩證明怎么寫 收養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包括收養人年齡、何時結婚、何原因無子女、嬰兒性別、出生時間、收養人身體狀況、家庭經濟狀況、有無撫養教育小孩能力、收養目的、收養后不虐待、不遺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等保證,特此證明材料全部...
收養協議屬于合同法嗎?看到這個問題很多人一時搞不清楚,其中這就是在問收養協議是否屬于《合同法》調整。如果屬于,那么收養協議就要按照《合同法》中的規定來書寫、簽訂。下面,瑞律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一、收養協議屬于合同法嗎首先需要指出,2021年...
大家好!在國內離婚率節節攀升的今天,就連很多中老年夫妻也加入到離婚者的隊列中,雖然說離婚是個人的選擇,但作為從業十多年的情感專家,我有必要提醒大家,大齡離婚者,尤其是女性應該要事先考慮好以下方面。 一、愛情與面包 幸福的女人是不會離婚的,想...
大家好!在國內離婚率節節攀升的今天,就連很多中老年夫妻也加入到離婚者的隊列中,雖然說離婚是個人的選擇,但作為從業十多年的情感專家,我有必要提醒大家,大齡離婚者,尤其是女性應該要事先考慮好以下方面。 一、愛情與面包 幸福的女人是不會離婚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