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二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五年的;
(四)過去五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中國銀監會對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審核采用核準制和備案制兩種形式。
第五十五條擔任下列職務的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準制,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任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行長(總經理),應具有十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十五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三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驗;
(二)擔任外資法人機構的副董事長和副行長(副總經理)、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應具有五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十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二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驗;
(三)擔任外國銀行分行的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應具有四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六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二年以上);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六年以上從事金融或八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四年以上)。
第五十六條中國銀監會負責核準或取消下列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行長(總經理);
(二)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總經理)。
中國銀監會授權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核準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銀監局負責核準或取消本轄區內下列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外資法人機構的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
(二)外國銀行分行的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
第五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適用于核準制的,應由申請人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7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11月8日國務院第1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01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6號公布 根據2013年5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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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200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公布 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11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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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有什么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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