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止執行的條件
1、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執行標的物系未經析產的被執行人與他人的共有財產,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訴案件過程中,對原判決、裁定決定暫緩執行,期限超過3個月或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效力如何體現
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執行時,應當作出中止執行的書面裁定,寫明中止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由執行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該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止執行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人民法院應當暫停一切執行活動;
2、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不得該變中止執行前的財產狀況和事實狀態。如申請執行人不得擅自采取行動向被執行人追索債務: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處分已經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協助執行人不得推卸協助法院執行的義務等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訴案件過程中,對原判決、裁定決定暫緩執行,期限超過3個月或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會中止執行。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聊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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