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任(用)單位代表、工會組織代表、受聘人員代表以及人事、法律專家組成。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七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任(用)單位代表、工會組織代表、受聘人員代表以及人事、法律專家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員若干名。
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
員工違紀扣多少工資是合法的
公司不得克扣員工工資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五條中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因此,除了上述代扣事項外,原則上公司是無權扣發員工的工資,只要員工正常工作了,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工資。
但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減少違紀職工工資的給付、降低違紀職工的待遇、免除職務,甚至終止勞動合同等勞動法許可范圍內的措施,對違紀者作出內部紀律處罰,是為了維持單位對職工進行正常管理所必要的,應當準許。
所以只要公司只要有正當理由的,是可以扣發員工的工資的。一般存在以下情況時,公司才可以扣發違紀員工的工資:
1、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2、公司依法制定并經過職代會批準的公司規章中明確規定的;
3、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4、因勞動者請事假應扣發的。
需要主要的是,不是公司有規定就可以扣工資的,公司的規定是否依法制定、依法公布、依法通知員工等諸多因素,直接影響公司規定的法律效力。員工不服被扣工資的,可以咨詢專業勞動糾紛律師后,再決定是否需要采取法律措施維權。
此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也就是說,即使公司能夠合法扣發違紀員工工資的,每月扣發的工資最多不超過月工資20%,若扣發后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還要按最低工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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