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的第一天清晨,一名自稱叫羅茜茜、現(xiàn)旅居美國的女博士在微博上實名舉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博士生導師、長江學者陳小武。羅茜茜稱,12年前,在北航讀博期間,曾被自己的副導師陳小武性騷擾,并且同一實驗室的很多女生都受到陳小武的性騷擾,有的程度可能還很嚴重。
羅茜茜的微博賬號頭像是紅底白字的“Me Too(我也是)”。用這個頭像,是因為“好萊塢大制片人哈維Harvey陷性騷擾丑聞,美國女演員艾麗絲Alyssa在社交網(wǎng)站發(fā)起#我也是(#metoo)為話題的活動,表示如果所有遭受性騷擾或性侵犯的女性都能寫下‘MeToo’出面表態(tài),可能會讓人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昨晚,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官方微博就陳小武被舉報一事發(fā)布了調查處理通報——
陳小武對學生的性騷擾行為屬實。撤銷其研究生院副院長職務和教師職務,取消教師資格。
小編今天的話題來了——
什么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行為都有哪些?
其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裁判、觀點,通過權威翔實的資料與大家一起探討今天的話題。
“性騷擾(sexualharassment)”是個外來術語。1985年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內羅畢戰(zhàn)略》把“使青年婦女不受性騷擾”列為主要目標之一。中國加入的聯(lián)合國《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明確要求成員國在本國的范圍內運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一切措施去消除這種對婦女的暴力包括性騷擾。
目前,在我國沒有規(guī)制性騷擾的專門立法,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中,無法找到任何一條明確調控“性騷擾”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但可以找到一些隱含禁止性騷擾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
(來源:《侵權責任判解研究與適用》 何志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6月)
“性騷擾”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性騷擾”的法律性質如何?
來看“全國首例性騷擾案”
【基本案情】何某,女,30歲,現(xiàn)任武漢市某學校的英語教師。何某是1997年調入該校任教的。在這里,她認識了教英語課程的青年教師盛某。入校后,何某被安排在盛某所在的外語教研室工作。何某到學校后的一段時間經(jīng)常得到盛某的幫助,兩個人的關系非常融洽。但是隨著交往的深入,盛某對何某的眼神,舉動都表現(xiàn)異常,并經(jīng)常開一些過分的玩笑。
2001年4月,在學校組織的一次春游活動中,盛某闖入了何某的房間,把門反鎖,并把與何某同房間的一位女同事關在外面。將何某壓在床上,準備親何,何這個時候大喊大叫,拼命地掙扎,盛某才沒有得逞。然而,事情還未就此了結,據(jù)何某講此后盛某的行為越來越放肆,當兩個人在辦公室的時候,盛某經(jīng)常用語言和小動作對何某進行騷擾。
于是,何某向法院起訴稱,被告盛某對其進行言語挑逗、行為騷擾,進而發(fā)展為性侵害,不僅影響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且對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傷害,精神幾乎崩潰,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裁判要旨】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原、被告系異性同事關系。被告盛某自2001年下半年開始對原告何某進行言語挑逗、行為騷擾的一系列行為不僅侵犯了原告的身體權,而且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影響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痛苦,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盛某在學校的教師大會上公開向原告何某賠禮道歉,內容須經(jīng)本院核準;二、被告盛某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0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認為自己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jù)確鑿,但盛某的行為并未給原告造成嚴重的后果,不應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于是作出判決:一、維持原判決的第一項;二、撤銷原判決的第二項。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院評論】本案涉及性騷擾及由此引起的精神賠償問題,對他人實施性騷擾行為屬于侵害《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其他人格利益”。性騷擾行為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一個法律問題眾說紛紜,如果要把性騷擾行為納入法律規(guī)范的范疇,就必須明確“性騷擾”的概念。
作為法律概念,應該明確規(guī)定它的性質,是刑事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民事侵權行為;應該明確它的責任,是受刑罰制裁、行政處罰還是民事賠償;應該明確它的外延,哪些行為屬于性騷擾,哪些行為屬于性犯罪;應該明確它的內涵,性騷擾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權益。
盡管給“性騷擾”下的定義很多,在立法機關沒有采納之前,仍屬于學術上的觀點。有鑒于此,本文給性騷擾下如下定義: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它以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行為、信息、環(huán)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權。
綜上所述,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它以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行為、信息、環(huán)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權,受害人有權以他人實施性騷擾為由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內容來源:《侵權法司法解釋實例釋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案名:何某訴盛某侵害人格利益糾紛案 )
語言方式也是性騷擾的行為方式之一沒有身體接觸,單純以語言騷擾對方
也能構成“性騷擾”嗎?
答案是肯定的,有案例可供參考——
【案情介紹】原告閆女士的丈夫與被告戚某都是北京某出租車公司的司機,兩家關系較為密切。某日閆女士接到戚某的短信,邀請其與戚某夫婦一起逛商場。閆女士到達戚某家后,發(fā)現(xiàn)只有戚某一人在家,戚某隨后還對其動手動腳,閆女士便借機掙脫回家。嗣后,戚某不斷給閆女士發(fā)短信,開始是道歉,接著就發(fā)內容淫穢的短信進行騷擾。原告認為被告無休止的性騷擾手機短信給她的生活和家庭造成了莫大的傷害,同時也是對她人身權利的侵害,于是向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3000元。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8條帶有淫穢性和威脅性內容的短信,這些短信的內容都是被告專門針對原告編寫的。
被告戚某承認這8條短信都是自己發(fā)的,但是認為閆女士是自己的“嫂子”,雙方很熟,發(fā)短信都是在開玩笑,只不過是言詞過火一點,并無惡意,也沒有侵權。因此,只同意道歉,不同意賠償。
【裁判結果】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酒仙橋法庭審理認為,被告對原告出于性意識的故意,在違背原告主觀意愿的情況下,以發(fā)送淫穢性和威脅性手機短信的方式,引起原告的心理反感,侵擾了原告保持自己與性有關的精神狀態(tài)愉悅的性權利,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性騷擾,應當停止侵害并道歉。
由于被告的性騷擾行為已經(jīng)對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損害后果,理應進行賠償。故判決被告戚某停止性騷擾的侵害,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法理分析】通過本案,結合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可以對性騷擾手段的多樣性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與把握:
第一,語言方式也是進行性騷擾的行為方式之一。在本案判決前處理的幾起性騷擾侵權案件中,確定構成性騷擾侵權責任的,都是以行為的方式對異性進行性騷擾,即侵權行為人都多是對異性受害人的身體以及身體的隱私部位、性感部位進行騷擾,很少有以單純的語言方式實施的性騷擾行為。事實上,對于性騷擾,不僅僅能以身體接觸的行為方式構成,還能通過語言方式構成,在通訊手段發(fā)達的今天,通過語言方式進行性騷擾更是常見的性騷擾侵權行為的方式。語言包括書面語言和口頭語言,只要是在語言中帶有淫穢性的內容,并且是針對特定的異性發(fā)出的,達到一定程度,就應當認定為性騷擾行為。
第二,通過發(fā)送手機短信也能夠構成性騷擾侵權。對于手機短信究竟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一直有不同看法的。事實上,手機具有媒體的某些性質,在手機上發(fā)表的言論,就是在發(fā)表書面語言。但是,由于手機帶有私密性,因而,在手機上發(fā)表的言論,不具有“公布”的性質,相當于當事人之間的交談,不是公開的言論。因此,手機短信中的語言,是僅僅針對手機機主的書面語言。使用這種語言方式進行性騷擾,當然構成侵權。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僅僅在手機短信中傳遞誹謗性的語言,不能構成誹謗,因為沒有將其誹謗的內容對第三人“公布”,而公布是構成誹謗的必要條件,因而只能認定為是對名譽感的侵害,不能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第三,性騷擾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性權利。本案判決明確認定,性騷擾行為侵害的是“保持自己與性有關的精神狀態(tài)愉悅的性權利”,這是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第一次明確認定性騷擾行為侵害的客體是性權利。很多學者和專家對性騷擾行為所侵害的是何種權利意見不盡統(tǒng)一,有的認為侵害的是人格尊嚴,有的認為是侵害身體權,甚至有的認為根本就不存在性權利。本案判決認定性騷擾行為侵害的就是性權利,是完全正確的,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實踐中,確認以手機短信形式進行性騷擾的侵權責任,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必須具有性騷擾內容的手機短信語言。以短信形式發(fā)布的性騷擾語言,是認定手機短信性騷擾行為的基本事實根據(jù),證據(jù)必須確實。如果在手機中傳遞的短信僅僅是一般性的開玩笑語言,不能認定為性騷擾行為。
二是具有性騷擾性質的短信內容必須是對受害人即機主發(fā)出的。當然,短信內容不一定就要求僅僅是針對機主發(fā)送具有淫穢性的笑話、“黃段子”等,如果沒有明確的指向,但是對機主發(fā)出的,也應當認定為性騷擾行為。
三是行為人應當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發(fā)送具有淫穢內容的短信能夠對特定的異性進行性騷擾,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因此,短信性騷擾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四是受害人發(fā)生了損害事實,就是性權利受到侵擾,只要短信是對受害人發(fā)出的,短信中具有淫穢性質的語言內容,違背了受害人的主觀意愿,就可以確認受害人的性權利受到了侵害,發(fā)短信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
在本案中,被告戚某不斷用手機短信給原告發(fā)送內容淫穢的短信進行騷擾,其行為直接侵擾了原告的性權利,構成了侵權行為,原告有權利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的責任。
(來源:《侵權責任法典型案例與法律適用》,楊立新主編,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3年7月出版,案名:閆某訴戚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
最后,小編發(fā)現(xiàn)了一部
根據(jù)真實事件改編的劇集:
《這就是性騷擾》
也許導演想通過這種方式引起人們重視——
不要猶豫,這些都是“性騷擾”
面對“性騷擾”,只有勇敢說不,
才能讓正義不再來遲。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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