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
東湖區人民檢察院:
我依法接受XX市東湖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小小(化名)本人同意,擔任其涉嫌聚眾斗毆一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小小和仔細閱讀本案案卷材料,結合XX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東公刑字[2013]第0256號《起訴意見書》,現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和本案的具體情況,建議貴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對小小聚眾斗毆一案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小小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小出生于1997年6月7日,屬未成年人,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結合犯罪嫌疑人小小的犯罪情節輕微,應當從輕、減輕對其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小小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好,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13年6月3日上午10時許,犯罪嫌疑人小小在其父親的陪同下自行來到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同時犯罪嫌疑人小小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并決心改過自新。因此,對犯罪嫌疑人小小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小小系初犯、偶犯,且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小小年紀尚輕,正處青春期,認識能力、分辨能力較差,做事容易沖動、意氣用事,加上法律知識的欠缺,容易受不良環境的影響。小小在此次事件之前沒有其他不良行為,無犯罪前科,平時表現較好,屬初犯、偶犯,由于沒有及時處理好人際關系并及時調整自己的心理狀態,導致本次事件的發生,實屬年少無知的表現,但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四、犯罪嫌疑人小小在取保候審期間,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表現良好。
犯罪嫌疑人小小因自己的年少無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實在讓人感到惋惜,但小小能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給他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并決心改過自新。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專設未成年人一章的立法精神是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小小到案后被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期間完全遵守關于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也不存在任何違法違紀的行為,小小以自己的行為表明自己改過的決心和誠意,這也正是國家對未成年人實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所期望達到的目的。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小小系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輕微,屬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節和良好的悔罪表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未成年人犯罪本就是一個社會問題,附條件不起訴有助于小小的教育改造,使其體會到社會的寬容,有利于其個人的長遠發展,同時也更好地體現“懲罰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刑罰原則。
以上意見,請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予以充分考慮。
辯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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