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解除夫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此時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對于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案例:
1998年5月,魏女士的丈夫張先生為魏女士投保了保額20萬元的人壽保險,年繳保費4000元,受益人為張先生。2000年5月,二人離婚。此時,該保單已經繳納了2年保費,共計8000元。離婚后,魏女士持有保單并繼續為該保單繳納保費,但保單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是張先生。2001年5月,魏女士要求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雙方就該保單的權益問題發生爭執,張先生認為該保單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魏女士應補償其一半保費和一半保險金。魏女士不同意,兩人遂訴訟至法院。
從目前保單情況來看,該權利屬于投保人張先生,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費即8000元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這部分保費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不想退保,張先生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該部分已繳保費一半的補償,即4000元。如果決定退保,則雙方應均分保險公司返回的保單的現金價值。魏女士如果要求變更投保人,經張先生的同意并向保險公司申請,也可以成為該保單的投保人并獲得對已繳保費的權利,但其前夫張先生有權從魏女士處獲得4000元的補償。不過,魏女士在離異后所繳納的保費應屬于其個人財產,對此張先生無權要求一半的補償。
對于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在保單有效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單受益人仍是張先生,則這筆保險金就屬于張先生所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受益人,則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一、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
- 案情回溯 -2012年1月18日,被告蔣某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了國壽新鴻泰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期間為6年,基本保險費為4.5萬元,到期保險金額為4.8萬余元;2013年2月28日,蔣某又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保單屬共同財產,可以進行離婚分割。保單是一種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
一、離婚后需要分割保險的情況: 1、財產險分割 持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可分割已繳納保費或退保后的費用;返還型財產險可采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2、人身險分割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只需補償對方保單現價一半的...
(一)人壽保險合同的類型化思路 人壽保險合同已理賠的,因獲得的保險金數額是確定的,應歸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有,對此,審判實踐中爭議不大。本文著重探討的是履行中的保險合同的處理。夫妻雙方及子女在保險合同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將會組合出數種合同類...
一方婚前所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購買的保險應當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經常因為所購買的保險的繳費時間跨度較長,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情況。但是法律對該問題如何解決...
一方婚前所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購買的保險應當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經常因為所購買的保險的繳費時間跨度較長,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情況。但是法律對該問題如何解決...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觀念的改變,人們的保障意識也越來越強。保險這種金融產品,已經被社會大眾廣泛地接受。商業保險除了消費性的保險,儲蓄型、分紅型的保險在保障的基礎上更多地承載了投資的功能。然而在離婚案件處理時,保險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保險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內強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當夫妻雙方互為投被保人時,在離婚后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人變更,將保單完全轉讓給被保人那方,然后對保單現價進行對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將退還的保單現價對半分割。 ...
《保險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內強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當夫妻雙方互為投被保人時,在離婚后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人變更,將保單完全轉讓給被保人那方,然后對保單現價進行對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將退還的保單現價對半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