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公安機關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在初次審議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提出,除身體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暴力形式,建議擴大家庭暴力的范圍。同時,應當明確除家庭成員外,有同居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應適用本法。
二審稿對家庭暴力的概念進行了修改,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二審稿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作為首要的立法宗旨。明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相較于一審稿規定的強制報告義務主體“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二審稿擴大了強制報告義務主體范圍,規定為“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二審稿增加了緊急安置制度,第十五條增加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況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一大亮點。有的人大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一些社會公眾提出,草案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比較原則,建議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和約束力。
二審稿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一章做了七個方面的修改,一是將可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由近親屬擴大到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救助管理機構。二是增加規定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三是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四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時限:一般情況為受理申請后的七十二小時以內;情況緊急的為二十四小時以內。五是增加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六是增加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有關組織。公安機關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七是增加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稿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二審稿第十三條第二款還增加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林介紹,在修改完善草案過程中,注意把握三個問題:一是既要發揮立法的引導和推動作用,態度鮮明地反對家庭暴力,又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實際;二是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結合起來,把握好公權力介入家庭關系的尺度;三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正面引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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