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證據的收集哪些需要遵循的原則
(一)全面取證規則。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盡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刑訴法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還要盡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實,也是確保正確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證規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已作了詳盡的規定。
(二)合法取證規則,即要求取證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當。主體合法要求證據的調取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調取證人證言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調取;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必須征得人民法院的準許;司法人員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的照片、錄像以及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證據調取必須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詢問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及作偽證的責任;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或者司法機關進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的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向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等。方法得當要求調取證據應當采取正確方法。如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等。但在司法實踐中有設置“犯罪陷井”,引誘犯罪的特別例外情況,如在假幣犯罪和毒品犯罪中,偵查人員“臥底”或利用“線人”誘惑犯罪行為人進行假幣、毒品交易時被當場查獲而取得的證據。嚴格地講“引誘犯罪”而獲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但就我國當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環境的現狀而言,利用這種偵查謀略在偵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積極作用。因此,對“引誘犯罪”筆者雖然不主張嚴格禁止,但在“引誘犯罪”的啟動程序上,筆者認為應從嚴規范,從而使“引誘犯罪”成為享有國家偵查權的偵查機關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經犯罪或將要犯罪的確切線索情況下,在經法定授權后,嚴格依照法定程序,積極推進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觀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查獲犯罪事實,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責任目的的一種特殊偵查手段。
(三)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在刑事訴訟中,控方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控告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控方舉證不足,則將承擔其主張或控告的事實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負證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責任。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材料和意見,這種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見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而不是義務,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問題,控方不得強迫被控告人開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脅、利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陳述。西方國家已普遍將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確立為憲法原則。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把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確定為一項刑事訴訟國際準則。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權的行使又存在著必然的聯系。保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要求司法人員不得強迫被告人回答問題,自證有罪,司法機關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這一權利而作出對其不利的結論,還要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前必須告知其有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的權利。但沉默權的行使是否是絕對的呢?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已確立沉默權的國家中對沉默權的行使均作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作為沉默權的例外,從而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該規則妨礙控方對犯罪的偵查活動和逃避法律追究。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務工作者對是否賦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存在頗大爭議。筆者認為賦予被告人沉默權不僅是國際條約的要求,也是加快現代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但結合我國的法治現狀和司法實際,應當對沉默權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性規定。這些限制可以針對以下幾類犯罪和具體情況: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類型的犯罪;賄賂犯罪;毒品犯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犯罪嫌疑人因與犯罪可疑物品和痕跡有關而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在犯罪現場而涉嫌犯罪的等。對以上幾種情況犯罪嫌疑人如拒不供述,司法機關可以對其作出不利的推斷。
收集證據的時候要遵循全面取證規則、合法取證規則和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每一個規則都很重要,并且不能夠不遵守規則,否則可能就是不合法的證據,是不能夠被采用的,或者是有失公平的,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律聊網的律師。
一、醫療訴訟的證據該怎樣收集(一)爭取盡早封存病歷(二)及時要求尸檢以查明死因(三)注意收集證人證言(四)其他證據的收集若懷疑病人的不良情況可能是由于輸液、輸血、注射或服藥等所致時,病人及家屬可要求立即對現場的有關實物進行封存保留,以備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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