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流拍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一、相關案例(一)北京住總第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非訴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 (2021)京02執復341號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流拍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條第一款“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本案中,東城法院對杰寶公司名下案涉房產以估價總價4784.55萬元的70%,即3350萬元為保留價和起拍價進行網拍,流拍后以第一次拍賣保留價3350萬元的80%,即2680萬元再次進行拍賣,流拍后在申請執行人住總四公司同意以二拍保留價2680萬元扣除申請執行人墊付的評估費和執行費后,折抵相應數額的債權即2 664.3528萬元的前提下,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于法有據。杰寶公司所提復議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本院執行機構2007年8月20日發布《拍賣公告》,定于2007年8月28日公開拍賣上述查封房地產,公告期為8天,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一條關于不動產公告期限的規定。2008年9月8日第三次拍賣后,沒有依法進入變賣程序,而是在2009年3月20日又實施第四次拍賣,2009年5月11日申請執行人鄭州銀行申請以物抵債后,又于2009年7月10日實施第五次拍賣,直到2012年8月13日作出(2007)鄭法執字第162、163號執行裁定以第四次拍賣保留價330萬元以物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鄭州銀行,該行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利益,應當予以撤銷。二、相關法條(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六條 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流拍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變賣。(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第二十四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三、總結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債,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而由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抵償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1]由于抵債物價格的確定直接影響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債務的實現,在確定抵押物價格時應經過其他債權人的同意。當事人合意確定的抵債價格是否合理,應由法院進行審查。若存在惡意進行提高或者是降低抵債物價價格的行為,法院應予以排除。[2]
[1] 《執行過程中以物抵債的稅費承擔淺析-以商業銀行以物抵債實現債權為視角》 中國律師 黃河、楊心雨[2] 《民事執行中商業銀行被動接受不動產以物抵債的法律風險探討》 經濟論壇 137 王佳萌
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許俊俊律師,2017年畢業于復旦大學法律碩士專業,現執業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法律業務電話:13262252365
人民法院要做的就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 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執行措施。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指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清點,加貼人民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
按揭房子不能抵債,按揭貸款的房屋,產權歸銀行所以,購買人在償清貸款之前只擁有房屋的使用權。 按揭: ① 按揭一詞是英文Mortgage的粵語音譯; ② 指以房地產等實物資產或有價證券、契約等作抵押,獲得銀行貸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貸款還清...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承受人應受...
按照法律規定,第一次司法拍賣流拍以后,在60日之內,要組織第二次拍賣,拍賣總共可以進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賣流拍了,要對拍品進行變賣。如果第一次司法拍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情況下,達成變賣以物抵債的協議,法院是準...
第一次流拍即可以物抵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也就是說...
房產拍賣流拍后會以物抵債。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該房屋不是賈某、林某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該房屋面積達...
不需要。 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如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網絡司法拍賣備案需要保存多久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拍賣形成的電子數據,應當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拍賣形成的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