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外人執行異議上訴狀怎么寫
上訴人:宋XX,男,1XX7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住址:福建省廈門市XX區XX村XX社91號;
公民身份號碼:XX
代理人:傅X,住福建安溪蓬萊;
聯系電話:13656039304。
被上訴人:吳XX,女,1946年6月22日出生,漢族;
住址:廈門市XX區XX巷48號;
公民身份號碼:XX
聯系電話:XX
第三人:戴XX,女,1XX7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住址:廈門市XX區XX路XXXXX號一樓;
公民身份號碼:XX;
聯系電話:
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宋XX與被上訴人吳XX、第三人戴XX因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不服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的訴請或發回重審;
二、涉案的一、二審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與戴XX未簽訂房產買賣協議和進行備案登記不影響其買賣關系的合法有效,該認定是原審法院的主觀臆斷,存有錯誤。
訟爭房產早在2011年因(2011)思執行字第826號【申請執行人江XX與被執行人戴XX】、(2011)思執行字第4363號【申請執行人黃XX(系訟爭房產的抵押權人)與被執行人戴XX】的執行案件被思明區人民法院查封。
被上訴人與戴XX在訟爭房產被思明區人民法院查封兩次前未就訟爭房產簽訂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也未進行備案登記,故雙方未就訟爭房產之買賣達成一致并簽訂正式的房產買賣合同(詳見本案一審卷宗的起訴狀、代理詞的闡述及上、被訴人之間舉示的證據)。
訟爭房產最早的查封是上訴人與江XX、黃XX事先協商好,先由江XX、黃XX申請查封,上訴人后申請查封或者直接申請參與分配,嗣后,發現江XX、黃XX、戴XX、吳XX之間存在惡意串通之嫌疑,上訴人于2013年7月25日訴訟保全了訟爭房產。
鑒于上述的事實,原審法院以(2013)思民初字第10748號民事生效判決確認合法有效的認定存在主觀臆斷,依法應予重新查明。
二、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已經實際占有訟爭房產,該認定是原審法院的武斷,存有不當。
2013年2月20日被上訴人在戴XX未授權給被上訴人時就與案外人XXX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系復印件),因XXX系戴XX的弟弟,據此,存在吳XX與戴XX惡意轉移財產之嫌疑(或者被迫強制買賣之嫌疑),戴XX是在2013年4月11日才授權給被上訴人代為行使業主的權利;另外,原審庭審中XXX在訟爭房產被思明區人民法院查封前就一直居住在其房產的事實也得到被上訴人的確認。雖然被上訴人有舉示證據證明其“實際占有”的證據,但舉示的證據不堪一擊,而且還是復印件。由此可見,被上訴人無法舉示證據證明其實際占有的事實證據。
基于上述的事實,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已經實際占有訟爭房產的事實,存有武斷,依法應重新查明。
三、原審法院不支持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舉示的證據(即被上訴人舉示的證據五)進行形成時間的司法鑒定是罔顧事實,存在指鹿為馬,令人發指眥裂。
2006年11月18日戴XX出具給被上訴人的借條內容顯示是:“為購房及裝修”所借23萬元(人民幣,下同),于2010年10月23日再出具給被上訴人的借條內容顯示是:“為經營鞋店”所借5萬元,上述兩筆借款明確顯示是借款而不是支付購房款,是原審法院惰審,存在覆鹿尋蕉之實。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下稱最高法規定)第十七條明確指出:出讓的財產(即訟爭房產)應當在查封前實際支付并實際占有且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才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法規定第十七條明確指出: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上述的規定明確指出:出讓的財產(即訟爭房產)應當在查封前實際支付并實際占有且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才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而被上訴人是在訟爭房產被思明區人民法院查封當中(即執行階段)而獲得的訟爭房產,并非在司法查封前獲得的房產(余詳見一審的代理詞)。
五、訟爭房產在執行時的所有權仍為戴XX所有,被上訴人對訟爭房產不享有物權。
鑒于上述事實,被上訴人與戴XX未就訟爭房產之買賣達成一致并簽訂正式的房產買賣合同,且在查封時,被上訴人尚未取得訟爭房產的所有權,在執行時,訟爭房產的所有權仍在戴XX名下,鑒此,被上訴人的付款僅僅表明被上訴人有債權意義上的請求權,而不能取得物權(即不動產所有權),上訴人作為申請執行人主張執行戴XX的不動產(訟爭房產),而在湖里區人民法院執行不動產時的所有權依然系戴XX所有,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合同是對他權(相對權),被上訴人所能行使的是債上的請求,而不在是物上的請求權。
綜上事實,原審的庭審的筆錄已經清楚的記載了各方的訴辯,被上訴人未實際全額支付訟爭房產的事實清楚,亦未實際占有訟爭房產的事實明晰,被上訴人是在訟爭房產被查封當中而獲得的,其并非是實際的真實買賣關系而獲得,此種獲得訟爭房產的行為存在過錯,損害上訴人的債權。事實勝于雄辯,上訴人的訴請于事實有理,于法有據。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有關案外人執行異議上訴狀的介紹了。其實這種執行異議的上訴也是案外人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只要是案外人對于自己的有關權利有異議,就是可以及時進行主張的。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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