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事由總是與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聯系在一起的,它以既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由于免責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據責任構成要件所作出的責任成立的判斷,所以,它實際上是對歸責事由和責任構成要件適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即使債權人遭受了損害,但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發生是沒有過錯的,不應使其承擔責任??梢姡豢煽沽Φ某霈F否定了債務人具有過錯的推定。
免責事由與責任構成要件的概念在內涵上是不區別的。有一種觀點認為,在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表明債務人沒有過錯,即債務人本來就不應該承擔責任。所以,法律只需規定承擔責任的條件,而不必規定免責事由,或只需規定免責事由而不需規定責任構成要件。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妥。免責事由和責任構成要件不能相互代替。
一方面,免責事由應與責任構成要件相互對應,如果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難以限定承擔責任的范圍,當事人所應負責任的可能性極大,特別是在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可能要承擔責任,這樣不利于過錯責任的貫徹。另一方面,免責事由的存在并非絕對導致責任被免除,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僅導致責任的減輕,但它是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的。
免責事由也不完全同于抗辯事由。在侵權責任中,免責事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等表現為抗辯事由;但在合同責任中,抗辯事由的概念常與抗辯權的行使相等同。法律上所謂抗辯權,是妨礙對方當事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抗辯權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抗辯權的行使將造成對方請求權消滅或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但并不使權利人被免責,因為行使抗辯權時,根本不存在著違約問題,也不存在著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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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