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應怎么辦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的處理)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本條是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的處理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緩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沒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緩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二年期滿以后,經過教育叮減為無期徒刑,但在執行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期間也應適當延長。
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實踐活動中,有的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雖然沒有故意犯罪,但也沒有明顯的悔改表現,應當如何處理?有的人提出,對這樣的罪犯可以延長其死緩的考驗期限,視其在延長的死緩考驗期限內的表現,再作處理。我們認為,這種意見的提出缺乏法律依據。如果死緩的考驗期限能夠任意延長的話,那么本法所規定的二年期滿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對于既沒有故意犯罪,又沒有悔改表現的死緩犯,應當認為他們還存在著改惡向善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年期滿以后,應當減為無期徒刑。這樣處理,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分子,為以后的改造奠定一定的基礎。
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緩減為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死緩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應減為無期徒刑,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后,才能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等嚴重新罪的行為;有人認為,它是指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違反監規行為及又犯新罪的行為;另有人則認為,只要有不認罪服法、妨害其他罪犯改造的行為等,均應視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此外,原刑法對于死緩執行期間既無悔改或立功表現又無。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表現的罪犯如何處理,未作明文規定。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0條,對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作了如是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無疑,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應,本法也應當明確規定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同時,對于死緩執行期間沒有實行故意犯罪的死緩犯罪,應一律減刑,其中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有期徒刑,其余的應減為無期徒刑。因此,應當正確加以理解,并從嚴掌握。從審判實踐來看,死緩犯確屬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是極少數。在確定構成故意犯罪時,通常以犯新罪為條件,并結合全案進行分析。只有確實達到故意犯罪的,才能執行死刑。對于那些雖有一般違反監規或者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綜觀全案,尚構不成故意犯罪的,因而不能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過失犯罪不構成執行死刑的條件。
本條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這里并無期滿以后的規定,這與死緩裁定減刑必須二年期滿以后是不同的。因此,只要死緩犯在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內,故意犯罪而又查證屬實的,隨時都可以依法核準執行死刑。但是,如果是在緩期工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視為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因而不能核準死刑。對這種罪犯,應當依法予以減刑,然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訴、審判,作出判決。509只有當所犯新罪是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才能執行死刑。
死緩犯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是二年,但是,這并不是說故意犯罪的死緩犯只有等到二年期滿以后才能執行死刑。如果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期限之內故意犯罪,只要經查證屬實的,就可以隨時執行死刑,而不必也不應該等二年期滿。
對死緩犯執行死刑,應當由對其擔負監管任務的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廳(局)審核同意后,按照不同的情況,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應當注意的是,對死緩犯執行死刑,必須報請有核準死刑權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準,而不應當重新起訴,另行判決。
二、緩刑考驗期有哪幾種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第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第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第二、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第三、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第四、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緩刑的一些法律知識,不管是死刑還是其他處罰,只要觸犯了法律,感情牌一點用處都沒有,因此做出任何決定之前都是三思而后行,要知道在法律面前沒有僥幸這一說法。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來律聊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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