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如何承包林地
一、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因此,林地承包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由于土地承包涉及的法律比較廣,在承包方案的擬訂時,應當咨詢或聘請土地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參與,以減少或杜絕法律漏洞,避免以后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農村集體土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這類土地的任何權利處分都關系到村民切身利益,因此我國明確對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并于同日公布實施的第24條規定,“(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因此就林地承包經營方案,只有村民會議才有權討論并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無權為之。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討論通過后,應當及時公布。并根據林地的具體情況,組織公開程序,讓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單位參與競爭,同時要保證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承包權。
五、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
合同的簽訂意味著雙方就對某事項達成一致,雙方均應受其約束。因此,合同內容如何約定十分重要,應當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慎考量。
對于將林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的,還需要依法履行特別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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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要明確《繼承法》第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因此,被繼承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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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林地征收補償條例 1、林地補償費不是給承包者的 這項費用必須留給林業部門 專款專用 將來用作山林林木的再造 2、承包者可以分得的只是林木補償費 如果承包的林地上有附著物 如房屋 則還可以得到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用 3、關于林地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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