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條件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撤回仲裁申請須由仲裁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請須采取書面形式;
(3)撤回仲裁申請的時間,須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之前。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之前,無須提出撤回仲裁申請,而仲裁庭一旦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則意味著仲裁庭對該爭議案件作出了終局性判定,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不能再提出撤回仲裁申請;
(4)提出撤回仲裁申請需當事人自愿。
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什么
所謂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仲裁申請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請,不再請求仲裁庭對該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的行為。
從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即仲裁委員會會受理仲裁申請事情后,仲裁申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一)申請仲裁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其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裁決書,申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二)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本會作出;組庭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三)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組庭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二種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基于仲裁申請人的某種行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請的意思,從而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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