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產清算股權的和程序分類是怎樣的
1、《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所以,破產清算時,股權質押的清償順序是屬于普通債權一類的,應該在第三步進行清償。
2、企業的對外投資一般有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三種形式,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相應的分為:
(1)對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
首先,應了解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了解相關法律文件、破產企業對該項目的實際投資情況、該項目本身的實際運作情況、投資各方對投資協議的履行情況等。接著,應委托評估師對該項目及破產企業在該項目中的投資權益進行評估。得到相應的參考依據后,清算組對該項目投資進行處理,一般有兩種方式:清算或將投資權益有償轉讓。
(2)對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
清算前,一般應對以下情況進行了解:
a、證券投資的憑證情況,
b、證券的所有權歸屬情況,
c、該項投資的現狀,
d、投資的數量及投入的時間。
由于證券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一般應按照國家有關證券交易的規定進行。
(3)對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
一般而言,企業的股權投資有與他人合資設立新公司和設立獨資子公司二種方式,對前者,應了解被投資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其他股東投資的情況和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資產負債情況。由于股權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不能采取一般的變賣或拍賣的形式,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轉讓。對于后者,除了對其的登記注冊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及經濟效益情況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對子公司的資產是否和如何并入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的決定。
二、破產清算時無法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1、對于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
2、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采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于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后,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3、對于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三、無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依照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中的相關規定,公司不及時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沒有盡到相應職責的,應當承擔以下的法律后果: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股東應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同時,清算是有期限限制的,由此控制了股東怠于清算的發生。當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時,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如果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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