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組就是破產重組嗎
重組不是破產重組,而是在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經營管理人可以自主選擇進行重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經營秩序。根據《公司法》第173、174、175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176、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此外,重整是破產重組。根據《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否則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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