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9月10日,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綜合考慮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等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周陽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在書面上訴狀中未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二審審理期間,周陽春及其辯護人對部分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經審查,不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及檢察機關意見,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決定二審不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周陽春系深圳依時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簽約司機。2021年2月6日下午,其通過平臺接到被害人車某某搬家訂單后,于當日20時38分駕車到達約定地點。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車某某拒絕接受付費裝車服務并支付延時等候費,導致訂單賺錢少,周陽春心生不滿。21時14分,周陽春搭載車某某出發,但未提醒坐在副駕駛位置的車某某系好安全帶。途中,周陽春又向車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費卸車搬運服務,再遭拒絕,更生不滿。周陽春未按平臺推薦路線行駛,自行選擇一條相對省時但人車稀少、燈光昏暗的偏僻路線。車某某發現周陽春偏離導航路線并駛入偏僻路段,四次提示偏航,周陽春態度惡劣,與車某某發生爭吵。車某某心生恐懼,把頭伸出窗外要求停車。周陽春發現車某某用雙手抓住貨車右側窗戶下沿,上身探出了車外,可能墜車,雖打開雙閃警示后車,但未采取制止或制動措施。隨后,車某某從車窗墜落,周陽春遂停車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車某某因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于2021年2月10日死亡。案發后,貨拉拉公司向車某某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周陽春在平臺接單后,因等候裝車時間長、兩次提議有償搬運服務被拒而心生不滿,在運輸服務過程中態度惡劣,與車某某發生爭吵,無視車某某四次反對偏航的意見,在晚上9時許執意將車駛入人車稀少、燈光昏暗的偏僻路段,給車某某造成了心理恐慌。周陽春在發現車某某探身車外、可能墜車的危險情況下,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制止或制動等有效措施,致車某某墜車身亡。周陽春作為有多年駕齡的職業司機,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和因其先行行為引發的危險防止義務,其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墜車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二審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及時通知辯護人閱卷,聽取了上訴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意見,依其申請調取了相關材料。對辯護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依法進行了審查和評議,充分保障了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來源: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的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民事案件:二審裁定的民事案件:自立案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二審刑事案件,當從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二審判決后不可以在上訴,我國審判體系是二審終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一般不會當場直接判決,但是會在由立案起三個月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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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1、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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