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甲經媒人介紹與乙認識并按農村習俗訂婚。甲之父甲某通過媒人付給乙的父親乙某彩禮款8888元。甲在與乙相處一段時間后,覺得二人性格不合,遂提出退婚。甲主張退還彩禮,但乙及乙某則不同意。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某退還彩禮款8888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某不具有原告資格,且把乙某列為被告屬被告不適格,應予駁回。因為本案中擬結婚的雙方當事人是甲與乙,而不是甲某與乙某,彩禮的支付是以甲乙欲結為夫妻為目的的?,F在甲提出解除婚約,理應是甲作為原告訴請乙退回彩禮款。甲之父甲某、乙之父乙某均不是適格的原、被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某有原告資格,且乙某是適格被告,甲某乙某的訴訟主體地位應得到法院的確認。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該司法解釋只是說“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而對現實中產生的彩禮返還糾紛中訴訟主體究竟是誰,并未作出具體規定。但是筆者認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不分析案件事實就狹義地理解為只有欲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才是糾紛訴訟的主體。
按照中國的傳統習慣(這種習慣依然在農村盛行),兒女的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辦。彩禮大多由雙方父母通過媒人商定,并由男方父母將彩禮款通過媒人交給女方父母,且彩禮多為男方家庭共有財產。接受彩禮的一方,多數是父母代收,即使是本人親自收取,作為兒女在結婚之前將部份或全部彩禮交給父母,即是表示自己的一片孝心,也是感謝父母多年的哺育之恩。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雙方父母應當能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可以成為此類糾紛的當事人。這是從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防止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而對“給付方”作的擴大理解。這既便于案件事實的認定,也便于判決的執行。
綜上所述,甲某有原告資格,且乙某是適格被告,甲某乙某的訴訟主體地位應得到法院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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