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以下四種情況:
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對于判處管制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剝奪政治權利最嚴重的情況。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四種情況:
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當自判決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同時執行。這里所說的“同時執行”,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不是等管制期滿后再執行,而應在管制開始時就一同執行,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并且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
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當自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3.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公安機關應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其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恢復政治權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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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種方法: 一、判處死列(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 二、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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