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共同訴訟人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可以看出,共同訴訟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為兩個以上,訴訟客體相同,并且訴訟主張一致。這里的要點是:
1、當事人一方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訴訟標的相同。所謂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類兩種情況。
3、訴訟主張一致。所謂一致,是指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主張之間沒有根本沖突或者實質性的差異,并不是指訴訟主張完全相同。
4、案件屬同一人民法院管轄,并且人民法院決定進行合并審理。
二、必要共同訴訟人
這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在這種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即為必要共同訴訟人。
1、必要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一,是指訴訟客體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所謂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以一個意思表示為目的,作出了一個處理決定,不論作出的行政機關有幾個或者行政相對人有幾個。換句話說,被訴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或者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或者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處理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要共同訴訟人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實聯系。共同訴訟當事人對于引起爭議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有著共同的利害關系,即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一人的訴訟行為都會影響其他人的權益,任何一人都無權代替整體,不能分案審理。其實質是一個案件,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只是訴訟當事人為多數。因此,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如果有遺漏,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參加訴訟。如果是共同被告,則應當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礎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無權拒絕。如果是共同原告,法院有義務通知未起訴的其他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如果這些人仍然不愿參加訴訟,法院則不能強行追加,但可以通知他們以第三人參加訴訟。對此,《行訴法解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共同訴訟人都是獨立的法律主體,有獨立的訴訟法律地位,一個人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他們各自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并對各自的行為負責,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4、共同訴訟人主要有以下情形:(1)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共同違法而被一個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決定書中分別予以處罰。(2)法人或組織因違法而被處罰,該法人或組織的負責人或直接行為人同時被一個處罰決定處罰。(3)兩個以上共同受害人,對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均表示不服而訴諸法院,這些起訴的共同受害人就成為共同原告人。(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一個共同行政決定形式,處理或處罰了一個或若干個當事人。
三、普通共同訴訟人
普通共同訴訟人是指訴訟標的是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決定合并審理,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這種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訴訟人。所謂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處理同類事實、適用相同法律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某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違反"門前三包"的規定為由,對毗鄰的6家商店分別處以罰款,對這6家商店的6個處罰行為分別是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這6家商店均不服,或有兩家以上的商店不服,分別以自己的名義在幾乎相同的時間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分別裁決。可以看出,同樣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是幾個案件而非一個案件,共同訴訟人之間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并無當然的不可分割的聯系,僅僅因為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相同、相類似的性質,所以在程序上被統一起來,法院認為宜于合并審理并實行合并審理。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共同訴訟并不是必須要合并,關鍵在于能否達到并案審理簡化訴訟的目的。
普通共同訴訟,可以由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并案審理,然后由法院審查,認為可以合并的才能實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動審查,認為宜于并案的,則依職權進行并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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