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辨認犯罪嫌疑人
1、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7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張。
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5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于5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于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辨認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什么
1、辯認前的準備工作做的不夠充分。公安機關在辨認前往往只是通知辨認人于何時何地前來辨認嫌疑人,而對整個辨認過程卻沒有一個詳細而周密的計劃。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在辨認前不僅要明確自己辨認的目的,而且要詳細了解辨認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辨認人與被辨認人、案件本身之間是否有利害關系。此外,公安機關也應當對辨認方法、辨認地點的選擇,以及在辨認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特殊情況該如何處理有一個全面而充分的準備。
2、辯認方法不科學。公安機關通常的做法是將自己圈定的嫌疑人與其他嫌疑人放在一起依次站成一排,并給其中的每一位身上貼上一個順序號讓辨認人進行辨認。筆者認為這種單一分組的做法不科學,而應當將被辨認人分為多組進行辨認較為合理。因為辨認人從多組被辨認人中辨認的結果一般來說要比單組辨認的結果更具說服力。
3、讓不同的辨認人同時進行辨認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樣做可能導致辨認人之間相互提示對方作案人是那一個。正確的做法應當是讓不同的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這樣既可以保證每一位辨認人都能夠獨立地進行客觀真實的辨認,而且可以有效防止辨認人之間相互提示。
4、辨認過程監督不到位、透明度不高。公安機關在組織辨認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有時只有2名辦案人員在場,而沒有其他見證人在場證明,這顯然是不符合現代訴訟民主化的精神。筆者認為至少應該有兩名以上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在必要的時候,公安機關也可以通知檢察人員到場監督。這樣可以對整個辨認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從而避免那些可能影響辨認結果公正的行為發生。
5、先作辨認筆錄后作詢問筆錄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這樣做是違反法律邏輯的。因為如果前面的辨認過程不是客觀真實的,那么可能導致后面所作的詢問筆錄的內容也將是不可信的。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先作詢問筆錄后作辨認筆錄,即在辨認前先讓辨認人對其記憶當中的作案人的具體特征作一個全面詳細的陳述,然后再讓其進行辨認。這樣可以通過其辨認的結果來印證其在辨認前對作案人所作描述的真偽性。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要確保監所安全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規定: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并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的證件的人員。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五、會見時帶聘請的翻譯人員的,須出示經辦機關批準的文書。
六、律師會見時,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一人一室。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八、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準私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友參與會見;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與外界聯絡的各種通信、攝影器材等工具;會見期間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及攜帶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如何辨認,一般可以根據先現將各項工作做到比較完善。并且是由公安機關進行辨認合法,辨認的人員也是有規定的。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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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質痕跡和物品。對物證,我們當然也要從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等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物證的證據能力包括物證的收集、提取、固定、保管、流轉等,確保物證的來源合法、保管適當,未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