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包含哪些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擁有確認申報債權、通過債務重整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職權。
具體請查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請,申請和解的只能是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一款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第二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九十五條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破產清算自然是讓企業歸于解散的,破產清算結束后,企業歸于消滅;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權的主體不想讓企業歸于解散,有他們出面,協調債權債務關系,使企業的債務得到緩解或者保證,從而是企業可以存續;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個道理,只不過這里需要企業自己出面跟債權人協商,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使企業存續;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業就不必解散了。
應當指出,前述規定將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甚至將確認債權性質和數額這一帶有準司法性質的職權賦予債權人會議,其原由可能是基于債權人會議更能相互監督和制約,保證正確確認債權。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債權會議中的權利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的權利是表決權,表決的事項包括通過重整計劃、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
企業重整計劃的內容包含哪些破產法第81條規定了重整計劃應當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內容:①債務人的經營方案;②債權分類;③債權調整方案;④債權受償方案;⑤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⑥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⑦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總的說來,重整計劃...
債權人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有哪些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成員不得超過九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
破產清算公司職責包括哪些清算組的基本職能是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變價和分配,其具體指責包括:1、接管破產財產。清算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職責,就是接管破產財產。在清算組接管之前,按照規定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須在交接前組織企業財務人員做好...
公司破產債權委員會職權是什么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
債權人對其會議表決未通過的事項如何處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會議的事項如果一次表決未通過的,有些是進行二次表決,有些由法院進行裁定,二次表決也未通過的事項,由法院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
破產清算組(在國外稱為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是企業破產程序中清算破產企業財產。協助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機構。它的法律性質如何、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故而在理論...
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意義 1、債權人是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注意,債權人并不等于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簡單的說,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
涉及債務重組方式有哪些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3.債務轉為資本;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其中前三種屬于即期清償債務,后一種屬于延期清償債務。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