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祿某與戚某于2003年1月30日結婚,于2011年3月21日離婚。2011年3月18日,祿某出具借條一份,言明:今有祿某借周某50萬元。借款三日后祿某與戚某離婚。后祿某未歸還借款,周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祿某、戚某共同歸還50萬元。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該借款是否應由祿某、戚某共同償還。
【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祿某向周某借款數額較大,已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沒有證據表明祿某借款得到了戚某的同意,祿某在借款前頻繁出入境,借款后三天雙方即離婚,該筆借款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遂判決祿某歸還周某借款50萬元,駁回周某要求戚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點評】
夫妻婚后所得為共同財產,但婚后對外借款到底由誰償還卻經常產生爭議。有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認為,如果所借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夫妻應當共同償還。而有的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認為,只要債務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則夫妻應當共同償還。這兩種觀點是否正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無矛盾呢?對這個問題,應從兩個方面分析,夫妻債務涉及兩層法律關系:夫妻關系內部和夫妻關系外部。就夫妻關系內部而言,當夫妻離婚時,如借債方提出其所借款為共同債務要求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時,借債方必須舉證證明所借債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證明不了,應自行承擔。但在涉及外部關系時,即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償還時,應如何處理,則應結合司法解釋和《婚姻法》的規定進行認定。也就是說債權人如證明所借債是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則推定為雙方共同債務,但如夫妻一方能證明所借債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符合司法解釋“但書”規定,則應由借債這一方對外承擔責任,配偶無義務償還。
你好,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如果法院認定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則要承擔連帶償還...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離婚后債務共同負擔。 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
要看次債務妻子是否知道,如果妻子不知到時是老公一人所為,妻子沒有責任,如果妻子知道應屬于共同債務,妻子有責任。夫妻離婚后,一方因欠債被起訴,法院會不會凍結另一個人的股票如果認定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法院...
1、若信用卡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可以雙方協商如何償還該債務。 2、如果信用卡債務屬于個人債務,表明與另一方無關,不需要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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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李某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約定了財產平均分配,同時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全部由張某承擔償還的責任。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曾向王五借了15萬元用于購買婚房。現王五向李某主張債權,李某以自已與張某的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為由,不對王五...
1、信用卡沒還上,協議離婚了,妻子有連帶責任。 2、《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
在現實生活中,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姻續存期間難免產生債務糾紛,以下小編帶大家多角度看待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對...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離婚時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債務,屬于法定的共同債務,夫妻...
何謂夫妻共同債務,個人認為: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于、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