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商事案件訴訟中,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將來可能作為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是最重要保障合法權益的手段。依據提起財產保全申請所處案件階段的不同,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判決生效后執行前財產保全。
一、訴前財產保全法律規定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1)情況緊急:依據該條之規定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必須符合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的規定。而情況緊急的情形,則是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重要判斷依據。因此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時,要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尤其涉及情況緊急的證據材料,比如銀行賬戶已經有轉移的痕跡、房產準備私下過戶給第三方的證據。
(2)明確管轄:在申請訴前保全前需要明確管轄法院,如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均可以成為訴前保全的管轄法院。
(3)提供擔保:申請訴前保全,利害關系人必須提供等額擔保,否則法院裁定駁回申請?!尽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2條: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4)30日內起訴:如果是訴訟前財產保全,可以隨時申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需要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若未在規定期限內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
二、訴前保全需要準備的材料
1、保全申請書一份:申請書需申請人簽章,申請人是自然人需本人親筆簽名并按指??;申請人是公司、企業等法人需加蓋公章。
2、申請人的身份材料:申請人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公司、企業等法人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需加蓋公章)。
3、被申請人身份材料:被申請人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機關開具的戶籍信息或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等戶籍證明;申請人是公司、企業等法人需提交其企業工商登記信息。
4、申請人委托材料:委托書中需明確注明代為辦理訴前保全事宜。
5、被申請人可供保全的財產線索:如房產需提供購房合同復印件、或房產證復印件、或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記錄;銀行存款需提供銀行賬號及開戶行名稱。
6、情況緊急的證據材料: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 部分財產或者全部財產已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保全;(五)已經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六)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7、基本證據材料:起訴立案需提交的證據材料、起訴狀一份。
8、擔保書一份。擔保書需擔保人簽章,擔保人是自然人需本人親筆簽名并按指?。粨H耸枪?、企業等法人需加蓋公章。
擔保人身份材料:擔保人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擔保人是企業、公司等法人需加蓋公章。
擔保形式分為: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保證擔保、保險公司責任險(需提供保單、保函復印件,且價值不低于保全標的。) 三、實務要點
1. 期滿未起訴的訴前保全措施不因保全申請人未起訴或申請仲裁而自動解除。
【相關法律規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 申請執行人在申請變更、追加第三人前,向執行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第三人財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訴前保全的規定辦理。
3. 當事人提起訴前保全時按照法律規定提供了擔保,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了訴訟,且法院判決最終亦支持了其部分訴訟請求,故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并不存在主觀惡意,不能認定申請保全錯誤。
4.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所以,對提供的擔保財產價值是否足值以及應當提供多少價值的財產作擔保,應由法院進行審查決定。
5. 原審法院的訴前保全措施應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措施,原審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的內容,與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僅是續封及查封的表述不一致,并不影響對涉案房屋查封的法律效力。
6. 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損害責任糾紛的地域管轄,可以是對該損害責任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可以在法院裁定采取知識產權臨時措施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提起相應侵權訴訟的審理法院。
7. 訴前申請法院責令停止侵權,法院審查主要從以下因素考慮: (1)主體是否適合; (2)申請人是否有勝訴可能; (3)是否具有緊迫性; (4)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5)損害平衡性; (6)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7)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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