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際上就是法律規定的提級執行。 以下知識,希望對你有用: 一、提級執行的適用條件 提級執行制度的運用是為了解決通過其他所有執行制度均不能解決現實困難,為了避免實踐操作中的隨意性和混亂,必須對提級執行的適用范圍予以明確。 (1)案件必須具有可執行性; (2)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重大、復雜、疑難案件;②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執結的案件;③下級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監督意見的案件;④確有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干擾,致使難以如期執結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保障依法公正執行,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根據有關規定和執行工作具體情況,現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高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下,對本轄區執行工作的整體部署、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協調、執行力量的調度以及執行裝備的使用等,實行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分級負責。 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管理執行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可以,有幾種途經。第一種,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向一審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種,執行法院受理后,將執行事務委托其它法院執行;第三種,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執行不力或者統一執行的需要,將下級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指令另一個下級法院...
1. 需要明確具體的證據證明執行局的不作為,否則,不能拿他們怎么樣。 2. 如果執行局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執結的案件,可以申請上級法院提級執行或指定法院執行。 3. 所謂提級執行是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不便執行或有執行障礙以及沒能在規定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1.2018年最新的關于執行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法〔2018〕141號 引...